香港公众场所的厕所或更衣室谨防偷拍

评论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天下  2014-05-19 14:52:18

  厕所内的挂钩,也能伪装为摄像头偷拍。近日香港网络上流传一个形状为衣架挂钩的偷拍器的照片,挂钩被指在港铁马鞍山线一间女厕发现,港铁及警方十分关注事件,港铁更实时派员在马铁及东铁沿线车站的女厕展开大搜查,暂未有发现。

  港铁偷拍裙底案件逐年增加

  而香港警方的数字显示,港铁偷拍裙底的破获案件逐年增加,从2011年的75宗,增加到2013年的100宗。而今年1- 4月,警方破获发生在港铁的偷拍裙底个案已有30宗。

  为此,香港民建联妇女事务委员会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揭露现时市面五花八门的偷拍仪器,委员会主席葛佩帆提醒市民,特别是女士们,出入公众场所(例如商场、食肆、健身室、港铁等)的厕所或更衣室,必须提高警觉,避免沦为被偷窥或偷拍的对象。

  港铁事件中的“衣架挂钩”相片在社交网络广泛流传,挂钩的顶部有一个极小的针孔,相信是镜头。就此偷拍器,委员会到市面的手机用品店铺查询,证实该偷拍器在店铺有售,且有多款颜色可供选择,其中白色的挂钩更出现售罄的情况。此外,发现其他种类的偷拍器,例如烟雾感应器、灯泡、打火机、笔、钟、眼镜、手表、匙扣、香口胶、汽车锁匙等,种类包罗万有。市民如无留意,便会沦为被偷窥或偷拍的对象,甚至可能会被上载互联网供同好浏览。

  在公众场所的厕所或更衣室提高警觉

  葛佩帆提醒市民,特别是女士们,出入公众场所的厕所或更衣室,必须提高警觉,使用厕所或更衣室时留意是否有可疑对象,若有怀疑应立即报警处理。她呼吁各公众场所、商户及政府部门关注有关情况,并加强巡视,防止偷拍罪行。

  根据现行法例,偷拍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0条“游荡”,最高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67B条“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12个月。至于上载偷拍的不雅照片到互联网,则可被判处监禁1年。 记者康殷发自香港

  近年涉及香港铁路

  偷拍裙底的案件数字

  2011年,报案78宗,破获75宗

  2012年,报案101宗,破获94宗

  2013年,报案110宗,破获100宗

  2014年(1-4月),报案32宗,破获30宗

  资料来源:香港警方铁路警区

  注:受害者均为女性

  (香港警方铁路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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