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坟爷”案续:林耀昌否认自己是犯罪主体

跟踪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1-14 10:28:48

  陆丰“坟爷”案续:林耀昌否认自己是犯罪主体
 
  广东省陆丰市原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林耀昌,此前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举报涉嫌非法敛财达3亿元,被多家媒体曝光,林耀昌本人也因此获名“坟爷”。
 
  昨日上午,林耀昌在东莞过堂,拒不认罪,称墓园用地主体是当地镇政府,他不应成被告,并称投资墓园“为当地人做了一件好事”。
 
  案情:
 
  私人承建公益性墓园
 
  林耀昌现年42岁,原是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初,陆丰市潭西镇人民政府决定筹建一公益性生态墓园。
 
  当年7月20日,林耀昌以其哥哥林耀忠(另作处理)的名义与潭西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安福公益墓园的《委托协议书》。当月26日,潭西镇人民政府吸收林耀忠为镇社会事务办集体职工,委托其为“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
 
  2008年8月及2009年,林耀昌先后动工墓园两期项目,规划用地共约150亩。2009年6月,另一人撤回安福公墓园投资,由林耀昌独资经营管理。
 
  2009年8月,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更改为林耀昌,林耀昌也被吸收为镇社会事务办集体职工,林耀忠的负责人身份被免。
 
  两期工程虽均获省林业厅及陆丰市住建局批准,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
 
  林耀昌先后两次未批先建,大量改变土地用途。
 
  检察机关称,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否有罪成庭审辩论焦点,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陆丰市原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林耀昌此前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违法,被多家媒体曝光,备受社会关注。
 
  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林耀昌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庭审持续3小时。法庭上,辩方作无罪辩护。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方指控
 
  非法占用农地建成3232个墓穴
 
  42岁的陆丰男子林耀昌原系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曾任陆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初,潭西镇政府为深化殡葬改革,决定筹建一个公益性生态墓园。林耀昌得知潭西镇政府筹建墓园存在建设资金困难,经与林某宣商议后,决定合伙投资建设潭西镇公益性墓园。
 
  林耀昌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大量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88.13亩林地伐林开山,毁坏农用地,先后建成3232穴墓穴。 2013年4月,经陆丰市国土部门现场勘测,共用地131.7亩,其中农用地(林地)88.13亩、建设用地40.98亩、未利用地2.59亩。2013年7月16日,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2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林耀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直击:
 
  “是为当地人做好事”
 
  昨日10时,“坟爷”林耀昌身穿一身浅蓝色囚服,戴着手铐脚镣坐上被告席。
 
  随后,两名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其律师与公诉人激烈辩论,全程为林耀昌作无罪辩护。
 
  林耀昌拒绝认罪,其认为,潭西镇要建公益墓园,但资金不够,才找他们合作,其是受政府委托投资建设经营。“当地有那么多人,只有这一家大型墓园,我们是为当地人做了一件好事”。
 
  林耀昌在庭审中多次强调,公墓园项目属于省民政厅鼓励支持项目,征地用地主体是政府,他不应成为被告。
 
  并认为是当地国土部门不作为,才导致案件发生。“省林业厅和陆丰市住建局都给墓园核发了用地许可,为什么国土部门一直拖着不给批?”
 
  庭审目击
 
  是否构成犯罪成争议焦点
 
  昨日上午10点,庭审在东莞牛山审判楼进行。来自东莞的人大代表、被告人家属和媒体记者参与旁听,50多个旁听席座无虚席。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林耀昌认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拒绝认罪。公墓园项目属于省民政厅鼓励支持的项目,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他只是受政府委托实施项目,在做一件好事。土地的审批存在问题,是陆丰市国土局不作为造成。
 
  林耀昌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称,涉案项目只能以政府作为主体申办,相关手续是由潭西镇政府负责,不应由一个自然人承担责任。直到2013年,镇政府从未提出因用地违法问题而不能经营。即便认定镇政府构成单位犯罪,林耀昌为主要责任人需受刑事处罚,应考虑其代理行为没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辩护律师建议公诉机关撤回本案起诉,完善犯罪主体。涉案问题应行政处理,而非刑事处理。
 
  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林耀昌只说了一句话:“政府不负责任,我要求将项目退还政府,把资金拿回来。”
 
  庭审焦点
 
  1、安福公墓园有无占用农用地?
 
  公诉机关称,本案的对象是农用地,林业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程序均只是前置程序,土地性质的改变最终要符合国土部门的总体规划,墓地第一期最后已建成,事后被国土资源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内,但第二期工程用地未获得国土部门审批,其土地性质仍然是农用地。
 
  辩方认为,墓园没有占用农用地,使用的是建设用地。潭西镇政府在两期墓园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前,向广东省林业厅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均获审核同意。期间,陆丰市建设局也对该墓园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陆丰市林业局、建设局等部门文件,墓园使用的土地性质已非林地,而是建设用地。
 
  辩方还辩称,2013年4月6日陆丰市林业局向陆丰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墓园用地性质的情况说明》载明,墓园项目所占土地已进行林地变更手续,经广东省林业厅批准为墓园建设用地,共计8.41公顷,不属林地性质。故潭西镇政府委托林耀昌建设墓园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林地的侵害。
 
  2、是否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公诉机关认为,证人林某宣证实,其知道没有办理好国土部门手续,就退出了项目。林耀昌明知需办理手续,但没办好就进行二期建设,主观明知是违法的。由此可见,林耀昌主观上明知需通过国土部门的审批,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辩方认为,根据委托协议约定,镇政府应协助林耀昌办好墓园所需文件。镇政府向相关部门提交林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系列申请文件已获批准。施工前,已有文件表明该林地变更为建设用地。说明林耀昌主观上并不认为涉案土地属于林地。从委托协议及墓园性质看,林耀昌是通过和当地政府合作在山区农村推进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投资6380万元,仅收回1000余万元,并未获取暴利,主观上不存在毁林建园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占用农用地有八十余亩,并已建成了墓穴,已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客观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辩方认为,墓园分期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林地许可》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上缴财政厅 “森林植被恢复费”33.66万元。墓园所在用地的性质已非林地而是建设用地。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两份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墓园停工的同时,指出项目用地符合报批条件,应按规定报批。墓园在未获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审批的情况下开工不完全合法,但只是程序尚未履行完毕。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用地的法律性质变化,也不具有成立本罪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随后,林耀昌多次与潭西镇有关领导就墓园委托、报批、征地、筹建以及经营管理等具体环节进行了洽谈协商。
 
  同年8月,林耀昌开始建设第一期项目,选址潭西镇城仔山西侧,规划用地约50亩。期间,林耀昌等人报经广东省林业部门审批同意使用林地且取得陆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
 
  辩方还认为,林耀昌建设墓园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林地的侵害,没有社会危害性。(来源:东莞阳光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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