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干警落马 湖北真假“传销案”浮出三大悬疑

国内   来源:黄河新闻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7-04 17:04:31
  2016年5月27日,湖北孝感市云梦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一起涉嫌诈骗、受贿案,当事人为湖北孝感汉川市公安局原干警。据了解,汉川市公安局一名已落马的局级负责人类似案件也在待审。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名原公安干警均是一起涉嫌传销案的主要办案人和负责人,5月27日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主要焦点便集中于该名原汉川公安干警在跨省侦办涉嫌传销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
 
  据了解,该起“传销案”自2013年11月开始被侦查起便争议重重,2014年5月,涉案企业河北乙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连公司”)法人及其他三人被汉川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捕;同年9月,在乙连公司法人向汉川市警方交纳1488万元“非法所得”后,4人先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汉川市警方将该案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被中止审理。
 
  《华夏时报》记者调查发现,汉川是一个县级市,人口不多,以农为主;乙连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其注册地为石家庄目前仍在正常经营;但从2013年至今该起颇具争议的“传销案”不仅引发办案干警相继落马,有关管辖权及办案程序是否倒挂等争议还波及到湖北、河北两省及国家工商总局,至今风波仍在持续。
 
  营销定性之疑
 
  记者在对乙连公司整个营销构架进行调查中了解到,该企业主要销售“乙连”系列日用保健品等,目前无论是湖北还是河北工商部门都未对其经营是否涉嫌非法做出有效认定,对此乙连公司坚称,自己的营销管理采取的是代理商制度。
 
  乙连公司的代理商分为省、市、县(区)三级,记者分别采访了乙连公司黑龙江的省级代理商和佳木斯市级、佳木斯市向阳区级代理商,据描述,代理商的主要优惠在于进货折扣,均为产品零售价的4.5折,不同级别代理商的主要区别在于乙连公司总部给予的店面销售补贴,省、市、县(区)三级享受该地区销售额的店面销售补贴分别为4%、6%、7%,这些补贴均由乙连公司统一发放,各级代理商之间并无交叉利益关系,处于一种平行状态。
 
  代理商可以招经销商,实质就是业务员,业务员按照销售额提成,销售额越大提成越高,最低提成为10%,最高30%。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可以成为会员,买一盒为普通会员、两盒为银卡会员、三盒为金卡会员、十盒成为VIP钻卡客户,会员享受零售价格折扣分别为一盒8折、两盒7折、五盒6.5折、十盒及以上6折。
 
  记者对山西、天津、河北、河南的近50名乙连公司业务员及代理商进行了随访,均对此种代理商、业务员、消费会员的营销架构进行了确认。此种架构下的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经销商与代理商之间、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无论是现金奖励还是实物奖励,仅与销售产品的数量正相关,更多呈现出的是“多买多折扣”、“多卖多提成多福利”、“代理商享补贴”的产品促销、营销方法。
 
  据记者获得的部分加工、送货物流单据显示,乙连公司作为产品的总供应商,其利润来源大致分为3个部分:面对消费者会员,其利润等于四级促销价格减去成本;面对经销商,其利润等于四级促销价减去四级提成再减去四级福利;面对代理商,其利润等于4.5折进货价减去3级补贴。假设产品的售价和成本价固定不变,整个运营模式中影响总利润的唯一变量就是产品的销售数量,而这块利润大盘将由乙连公司、经销商和区域代理商按照不同的比率进行共享。虽然架构略显繁复,但仍然是一条以产品销量而非人头数目为盈利指标的经营模式。因此很难有入门费的提取和直接的金钱关系。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要件是‘拉人头’、‘层级获利’和‘欺骗性’要件,非法传销活动最为明显的表现特征是‘以发展人头数目作为计酬依据、以人头费而不是销售收入作为利润来源、以层层获利形成组织架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卫跃宁称。
 
  据其介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是传销活动。
 
  因此传销活动至少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简称“收入门费”要件;第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即“组成层级、拉人头获利”简称“层级获利”要件;第三,骗取财物,即“欺骗性”要件;其实质特征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不具有“拉人头获利且层级计酬继续获利”的特点,就不具有非法传销的实质特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为了避免认定上出现偏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在2013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卫跃宁称。
 
  侦办取证之疑
 
  而在对大量乙连公司消费会员的走访中,记者遇到数名当年被汉川警调查取证的人,据他们讲述,其作为证人的陈述许多都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遭到了扭曲。
 
  武汉市江夏区居民周桂莲今年59岁,2014年之前曾经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买了两盒乙连公司的产品使用,“也会给别的朋友介绍但从来没有卖过,因为我自己买也是直接从乙连总公司打款订购。”周贵莲称,2014年5月底,汉川公安局来了几个人,“他们问了我几个问题叫我在纸上签字,还威胁我说要带我走,我当时有点害怕,并且眼睛看不清楚,公安说的汉川方言也不是完全听得懂,也不知道他们写了些什么,但因为害怕签了字,当时也不知道他们用这些材料做什么”。
 
  据其介绍,2015年8月,“乙连案”当事人代理律师在湖北孝感检察院专案组同意下来核实当年调查取证笔录内容时,她才在印证过程中发现当时的笔录严重扭曲了自己的真实陈述。“我说的他们没有写,笔录有的许多我并没有说。”周贵莲称。
 
  杨必友今年54岁,她也是乙连公司的消费会员,是2014年5月底期间被汉川警方叫去调查取证的。“我记得做完笔录是早上8点多,他们让我签字但我没有带眼镜就说看不清,但他们说不签字不让走,我急着上班没有看就签了。”一年多之后,杨必友也是在笔录内容核实过程中才发现与自己表述出入很大。
 
  同是江夏区居民的郑广银已年过60岁,据其讲述,他是从2012年起开始使用乙连产品,感觉效果不错后就一次购进了10盒图个批发价,同时也介绍别人用,有人想买时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让其自行与乙连公司接洽购买,偶尔自己有用不完的会转让。“最多一次不过转让了两盒,一年中总共也就装让过几次。”郑光银称。
 
  2014年5月底汉川公安人员取证调查时同时也找了郑光银,当时郑光银有事外出并未找到,然而有郑光银签字的笔录依然被“做”了出来。“我当时在汉阳并不在江夏,因此当时有关我的询问、笔录、签字都是伪造。”郑广银表示。
 
  2015年10月,汉川公安又找到郑广银进行二次补充取证调查。“当时他们没有通过当地派出所而是让街道办的人把我骗过去的,现场威逼我必须在笔录上签字,不签就不让走,因为我当时要与几个人一起外出办事,火车票都买好了时间很紧,就先签了基本符合,但他们不同意然后重做了一份笔录说只有签了字才能走,没办法才签了字,现在想起心里还是不安。”郑光银对《华夏时报》记者称。
 
  工商管辖之疑
 
  在汉川警方对“乙连案”侦办过程中,有关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跨省管辖权如何划分的争议也越来越剧烈。据一位在工商部门长期工作过的资深人士介绍,对于各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出现涉嫌传销行为的,通常来说是由注册地的工商部门先行介入调查,需要由公安局配合的再由工商申请公安部门配合。
 
  但一份已经公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工商复字<2015>232号)内容显示,侦查机关办理“乙连案”数月之后,湖北公安机关曾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去函商请“闫光福、乙连公司等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行为”,湖北省工商局没有就乙连公司的经营行为调查取证,仅凭公安机关单方提供材料便出具了《省工商局关于闫光福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认定函》,该函认定乙连公司法人等人的行为构成传销违法行为。
 
  “像湖北省公安与湖北省工商的这种倒挂式的工作顺序确实少见,另外依据行政属地管辖原则即谁登记谁管理,湖北省工商局应该没有管辖权,因为河北乙连公司的注册地、行为地都是河北省。”该人士对此分析道。
 
  记者查阅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见其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乙连案”中,汉川既非犯罪地也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对记者就相关问题提出的采访,汉川市公安局、孝感市检察院始终没有回复。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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