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巨额债权案久拖不决 谁在干扰执行

国内   来源:共工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31 10:35:18
 
    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执行程序是司法程序的最后环节,直接关涉经司法确认的权利能否兑现、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能否树立等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决不让人民法院的判决成为法律白条。
 
 
     日前福建江先生向媒体反映,因其受让的两笔巨额债权执行缓慢,久拖未决,使各方陷入极度经济困境。希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问题,立即依法启动执行拍卖程序,限时执行完毕,充分实现本案债权。
 
 
     关于受让三明中院执行的一亿元本金案:
 
     江惠平于2015年10月20日与原执行申请人范海民、吴孟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1.1亿元的价格,受让其(2013)三执行字第74号执行案项下的本金1亿元及利息。本案的被执行人为温毅荣、杜舒然、厦门市贤础贸易有限公司、永瑞诚旺(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张劲奕。前述受让债权之行为,由三明中院作出(2017)闽04执异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申请人由原权利人范海民、吴孟伟变更为江惠平。
 
     本案原权利人也是因为执行难,巨额资金无法收回,经济陷入困境,才将本案债权进行转让: 2011年4月20日,被执行人温毅荣向原债权人范海民、吴孟伟借款1亿元未还,故原债权人对温毅荣等人提起诉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闽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各被告向原债权人偿还1亿元本金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于2013年4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指定三明中院执行。但是执行多年,其未得获得任何的钱款。
 
    据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一直未能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之一的贤础公司名下有3600万股广发银行相对有价值,每股现价约计8-10元。由于首封法院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债权人于2013年便向厦门中院要求参与分配,但该股份至今未能拍卖处置,江惠平变更为申请人后,再次向厦门中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目前,厦门中院负责此案的经办称因查封贤础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权的法院较多,且各债权人意见相左等原因,贤础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权尚未处置。
 
     江先生认为,本案自2013年执行立案,已经四年多,本可以尽早执行,挽回申请人损失,但是本案执行久拖未决,给各方造成了重大经济压力,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关于江惠平受让陈少娜三千万元案:
 
     江惠平于2015年10月20日与原执行申请人陈少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原申请执行人陈少娜在福州中院执行的三千万元案件标的,原判决依据是(2011)榕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下达(2012)榕执行字第28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成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是温毅荣、杜舒然、张劲奕三位自然人,该三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处房产可供执行,亦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执行进程缓慢。
 
     综上,为了收回合法的债权,经过诉讼、执行的六年漫长程序,各方投入巨额的诉讼成本。然而上亿元的债权,未能收回分文,且间接影响了关联的上下游债权债务人,发生了不良的辐射效应。虽是个案,亦是现今社会违约不断、缺失诚信、三角债缠身的缩影。
 
     在全力推进执行的大环境下,不排除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此案久拖未决。江先生希望厦门、福州及三明三地中院加强联动,加快执行速度,增强执行力度,使其合法债权早日实现。
 
     据业内人士表示,执行曾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和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刻意增加执行的难度,在执行中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正在逐步见光,但在“执行局、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执行代理人、拍卖评估公司”的多方博弈的缝隙中,个别人依然在寻求运作的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围绕“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按季度确定了阶段性目标,确保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其中第三阶段目标(2017年4月~2017年6月):全面完成2016年执行清积任务、未结新收执行案件结案任务,按序时进度完成2017年新收执行案件的结案任务,同时侧重解决涉金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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