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及学科建设部分)管理办法

医疗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05-08 10:27: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深入推进“科教兴医”“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莞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队伍及学科建设部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现有各级财政对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学科建设类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各类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培养及引进、重点专科建设等补助支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及各类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我市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重点突出、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项补助具体范围详见第三章)。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市卫生健康局职责: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督促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职责。
 
各镇街(园区)财政部门职责:做好市级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及时足额安排镇街(园区)财政配套资金,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镇街(园区)卫生健康部门职责: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卫生健康局的任务和绩效目标。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担比例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各类医疗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重点专科建设以及医院发展建设等有关事项。
 
(一)人才培训经费
 
1.全科医生培训经费。提高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医师、全科医生岗位服务能力,建立一支全科医生培训师资队伍,委托全科医生实训基地,为全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和在岗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在岗服务能力提升培训、考核。每年培训全科医生约450人,培训经费每年控制在180万元以内,按实际完成培训工作量拨付至相关实训基地;全市全科医生师资培训经费每年控制在40万元以内。
 
2.全科医生补助经费。对当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员,市财政按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当年取得《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员,市财政按每人一次性补助0.5万元。
 
3.专科护理培训经费。委托专科护理培训基地,对部分专科(ICU、新生儿及NICU、助产、手术室、血液透析、伤口造口等)护理人员进行岗位准入培训,培养同质化合格的专科护理人才队伍,提高全市专科护理质量。每年培训200人,培训经费每年控制在80万元以内。
 
4.流行病学培训经费。开展东莞市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DGFETP),每年培养流行病学专业人才12-14名,提升我市流调队伍现场处置能力。每年安排培训经费51万元,用于授课培训、学术交流、学员食宿、购置基础设备及耗材等项目支出,按年拨付至项目培训基地。
 
5.家庭医生团队培训经费。提高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落实。每年安排45万元,以专项培训的形式开展培训,按实际完成培训工作量拨付至相关培训基地。
 
6.住院医师规培经费(含中医)。补助本市范围内的培训基地、协同医院培训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其中,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用于生活补助和师资费用,按年拨付至培训基地;每年提取1万元,作为奖励培训基地为本市培养合格医师人才经费。奖励经费待培训人员完成培训并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1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后,一次性拨付至培训基地。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资助经费
 
公立医疗机构每引进一名省级以上医学领军人才、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及相应层级人才项目入选对象,一次性补助50万元;每引进一名省级以上医学学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市级医学领军人才及相应层级人才项目入选对象,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引进一名省级以上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市级医学学科带头人及相应层级人才项目入选对象,一次性补助15万元。入选高层次医学专科团队引进培养项目的,给予补助500万元,参照《东莞市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卫〔2022〕32号)执行。
 
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年引进初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人才以及短缺专业人才,参照《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2022〕17号)《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2022〕18号)等文件执行(除用人单位以外的规定),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
 
补助对象已经享受东莞市特色人才、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等相关人才政策待遇的,且补助标准高于或等于本办法可享受补助标准的,本办法不重复补助;补助标准低于本办法所享受补助标准的,可申请差额补助。
 
探索开展订单定向式培养,引进短缺专业人才。
 
(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补助经费
 
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在职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经培养获评省级以上医学领军人才、全国名中医及相应层级人才项目入选对象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获评省级以上杰出青年医学人才、省级名中医及相应层级人才项目入选对象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方面,做到专款专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职在岗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入选“东莞名医”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给予补助80万元;入选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给予补助50万元;入选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给予补助15万元。参照《东莞市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卫〔2022〕32号)执行。
 
在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期间取得初级职称以上人才,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参照《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2022〕17号)《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2022〕18号)等文件执行(除用人单位以外的规定),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
 
补助对象已经享受东莞市特色人才、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等相关人才政策待遇的,且补助标准高于或等于本办法可享受补助标准的,本办法不重复补助;补助标准低于本办法所享受补助标准的,可申请差额补助。
 
(四)重点专科、中医名科、特色专科、社区卫生特色项目建设补助及奖励经费
 
单位:万元
 
创建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应经过市卫生健康局评审通过。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途包括:专科管理、专科科技优势建设、社区卫生特色项目建设、学科带头人及学科队伍建设以及专科、社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
 
(五)标准化认证奖励经费
 
为推进医院服务和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特设立标准化认证奖励资金。当年通过三甲医院评审的奖励200万元;当年通过二甲医院评审的奖励100万元。以上标准化认证奖励范围仅限申报单位首次通过该级别认证评审。
 
当年通过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服务能力评价达到推荐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建设提升及发展性支出等方面。
 
(六)科研成果奖励经费
 
对取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特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8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一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面上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青年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5万元。
 
本项目主要奖励到个人,项目第一完成人奖励50%、第二完成人奖励25%、其他人员奖励25%,不重复奖励。
 
(七)中医药传承工作室补助经费
 
1.东莞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每年建设10个市级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每个工作室一次性补助25万元。
 
2.人才培养奖励资金。东莞市名中医药传承工作室建成后,每三年为一个人才培养周期,人才培养周期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经费支持。传承人(继承人)通过市卫生健康局组织的结业考核,并与我市医疗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传承人(或继承人)、培养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给予名中医药专家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
 
第九条  资金分担比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中,第(一)项“人才培训经费”和第(七)项“中医药传承工作室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其余项目,补助对象为市属医院的,由市财政负担,补助对象为镇街医院、社卫机构的,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各项资助项目的任务。
 
对经常性的项目和预算安排时间跨度3年以上的项目,市卫生健康局制定项目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市卫生健康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需求明细,并与市财政局充分沟通,按程序呈报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市财政局汇总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科学、合理,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由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五章 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市卫生健康局汇总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除人才培训经费外,其余评选项目均采用跨年结算方式,当年评选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相应批准的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验收考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相应批准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由各项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章 资金规模及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规模及经费来源。每年市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约为5468.4万元,具体资金安排根据实际支付进度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总预算经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镇街(园区)原则上在每年度卫生健康部门预算中,按各项目补助情况以及市、镇街(园区)经费按3:7比例分担规定预留配套专项资金,用于落实相关医疗卫生类人才及学科建设政策。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结余管理。当年度未拨付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结余,年底原则上收回财政。已拨付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在项目期内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结转,项目资金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估与考核机制
 
(一)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增强部门预算的刚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经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落实具体资金申请审批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原《东莞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及学科建设部分)管理暂行办法》(东卫〔2020〕12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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