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房产   来源:东莞+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2-10-31 11:19:46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全市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结合我局职责,现制定《东莞市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指引》,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指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1日

为加强东莞市建筑拆除工程1(以下简称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房屋附属结构设施局部及全部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二)资质要求。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严禁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三)备案管理。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前,由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或产权人)填报《东莞市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备案表》,向项目(房屋)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审核通过后实施,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通报给项目(房屋)所在村(社区)。

二、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并应当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现场监理。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4.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5.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对可能损坏的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共享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2)拆除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单位资质类别证明;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可网上查验);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可网上查验);

(6)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拆除工程危大工程清单、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8)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或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该保险需为作业人员实名投保的保险);

(9)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3)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4)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企业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拆除工程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应建设施工项目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数)。

在拆除施工期间,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离开现场时应书面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履职。

3.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应采取实名投保的方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拆除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成之日止。

6.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拆除工程概况(包括拆除工程名称、地点、面积、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等)及拟拆除工程平、立面图;

(2)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说明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3)拆除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拆除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包含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工种、本岗位工龄、岗位证书号);

(5)拆除施工作业程序、施工方法、操作要求和时间;

(6)拆除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包括防止拆除工程突然倒塌的措施等);

(7)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围挡、周围环境保护等措施),堆放、输送、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8)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汇总表(设备机具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年限、生产单位)及操作规程;

(9)应急处置措施。

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施工。

(3)安全技术交底及记录;

(4)脚手架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7)特种作业人员汇总表;

(8)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

(9)其它相关资料。

8.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未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不得施工。

9.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拆除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拆除工程实施监理。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拆除工程中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监理档案,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划;

(2)监理日志;

(3)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

(4)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处理及跟踪记录;

(5)监理报告。

三、工作措施

(一)拆除前准备

1.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施工,采取人工或机械拆除时,必须设置双排钢管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在临街和人流密集地段、场所附近施工时,还应做好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2.拆除工程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并经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设立工程概况牌(标明拆除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开(完)工日期、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电话)及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安全警示标志牌。

4.拆除作业前,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技术交底文件上签字,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5.拆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

(二)拆除过程管理

1.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不得冒险作业。

(1)拆除工程严禁夜间施工;

(2)当遇大雨、大雪、大雾或六级及以上风力等影响施工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拆除施工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2.拆除施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放置在安全的场所,严禁在楼板上超载堆放。

(1)楼层内的废弃物,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随意向下抛掷;

(2)清运废弃物的作业时间和使用车辆应符合有关规定。清运的废弃物应封闭或覆盖,车辆出场时应清理干净。

3.拆除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4.拆除工程应根据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消防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动火管理制度。需要动火的,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当遇有易燃、可燃物时,严禁明火作业。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6.拆除施工时,建设、监理、施工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到场,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7.每天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8.在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9.当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应对建(构)筑物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四、分类处理

(一)人工拆除

1.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拆除框架结构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

2.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且作业面的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

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采用牵引方式拆除结构柱时,应沿结构柱底部剔凿出钢筋,定向牵引后,保留牵引方向同侧的钢筋,切断结构柱其他钢筋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5.拆除管道或容器时,必须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二)机械拆除

1.拆除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且供机械设备停放、作业的场地或作业面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2.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且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3.机械拆除建筑时,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应超过拟拆除物的高度。

4.对拆除作业中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物料,应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运。其拆除作业的起重机司机、信号指挥、司索必须严格执行吊装操作规程,并按要求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岗作业。

5.拆除作业采用双机同时起吊同一构件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次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两台起重机应同步作业。

6.拆除屋架等大型构件时,必须采用吊索具将构件锁定牢固,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7.当机械拆除需人工拆除配合时,人员与机械不得在同一作业面上同时作业。

(三)静力破碎

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取静力破碎的方法。

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砖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爆破拆除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实施前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施工单位对爆破拆除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实施网格化监管,将拆除工程施工纳入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网格人员责任清单,实现拆除工程的日常全域监管。市级网格负责指导全市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镇街(园区)网格负责建立以辖区内村(社区)为单元的网格管理机制,加强辖区内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村(社区)网格负责涉及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巡查、监管等工作,全面压实属地责任。

(二)对发现尚未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擅自拆除的工程,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停止拆除施工作业,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备案。

(三)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建筑工程安全员配备标准》规定,配备现场安全员的,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未对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1.拆除工程定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编制)第二条释义“所谓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不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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