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全镇范围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行动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03-31 10:27:41

茶山全镇范围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行动
 
劳务派遣相信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现在很多的企业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降低自己公司的用工成本和风险,提高效益。为进一步规范茶山镇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和用人单位招用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茶山人社、医保分局联合多部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行动。
 
根据《关于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和用人单位招用工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开展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市场重点区域常态化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省、市文件精神,茶山人社、医保分局联合多部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期间,检查人员深入核查各类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经营的情况,重点查处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同时,深入南社村南天百货周边区域,开展常态化整治工作,日常清理无照无证机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乱摆摊以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检查组累计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机构4家、未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业务的机构2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12家,对3家机构虚假宣传、8家机构经营场所外围乱摆摊乱摆放以及16家机构乱张贴招工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
 
“我们希望通过开展联合行动,进一步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茶山人社、医保分局执法工作人员说,下来还将持续开展联合行动,落实三级预警监控管理,坚持广泛排查、严厉打击、动态跟踪、研判分析的工作原则,督促指导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诚信经营,整治无牌无证劳务派遣机构,务求让劳务派遣行业市场规范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茶山镇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
 
一起来普法!
 
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需注意↓
 
01
 
什么是劳务派遣?
 
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02
 
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三者关系是什么?
 
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03
 
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需注意哪些风险点?
 
风险点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管理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明确,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用工单位在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时,应首先查看其是否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其次应关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风险点二:劳务派遣岗位岗位及用工比例不当的风险
 
岗位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
 
用工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这里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风险点三:用工单位己方对被派遣劳动者存在的直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风险点四:同工不同酬带来的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风险点五:被派遣劳动者未缴纳社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所在地参保,用工单位未履行督促义务,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条件,用工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点六:用工单位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因被派遣劳动者的原因导致退回:
 
①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回:
 
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③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⑤用工单位其他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⑥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因派遣协议期满退回: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风险七: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规章制度冲突的风险
 
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重视起规章制度在调整企业与员工关系之间中的作用,在企业解雇员工、对员工日产管理等方面都见到了规章制度的身影。规章制度已经成为劳动纠纷解决的依据之一。但是实际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完全一致,或许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来源:茶山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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