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买“相亲服务”却遭遇“甜蜜陷阱”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3-14 11:37:00
  东莞买“相亲服务”却遭遇“甜蜜陷阱”
 
  单身大龄青年的个人问题可不是小事,花上万元买来的“相亲服务”真的靠谱吗?如果告诉你,相亲对象可能是专业的“婚托”、“戏精”,你会不会吓傻呢?在东莞市消委会公布的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中,两位市民就遭遇了一场“甜蜜陷阱”。
 
  2017年5月初,丧偶多年的陈先生在互联网上发现东莞有一家婚介服务网站,客服强调不需要付费就可以到其实体店登记接受服务。第二天下午,陈先生到了该门店,客服人员指导陈先生填写一份入会申请表后,了解陈先生的消费习惯、是否使用信用卡、个人感情经历等,承诺有大量的优质会员可以匹配,谈话近3个小时后,以必须先交13800元会员费才能签订婚介合同为由收取了会员费,拿出一份服务合同让陈先生签名。
 
  因当时已近黄昏,陈先生急于赶回家为小孩做饭,就匆匆签了名。当晚在家细看合同内容,发现有诸多经营者的免责条款以及约束消费者的条款,陈先生认为合同条款不公平,就联系退款取消合同,多次协商无果后遂拨打12345热线投诉。
 
  无独有偶,2017年9月初,离婚并带有一小孩的徐女士在网上了解到这家婚介公司的信息后,就到该网站位于东莞市区的实体店办理手续,交付了18800元的相亲会员费。当时商家承诺有专人一对一服务4个月,保证介绍不少于6个男会员。徐女士付费后发现没有专人一对一服务,而是一人对四人服务,并且没有及时跟进会员的实际进度,存在着忽悠甚至“婚托”的现象,向商家提出退会退款遭拒,诉之消委会。
 
  东莞市消委会南城分会接到这两起投诉后,向该婚恋网站发出约谈函。在约谈过程中,消委会工作人员向经营者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退回预收款。两天后,婚恋网站反馈,已与两位消费者达成和解。
 
  消费会点评:婚介机构虽然是职业红娘,但仅凭红娘与征婚者的一番谈话和一页婚介“会员登记表”,根本难以掌握当事人婚前应当了解的诸多情况。征婚者尤其是有过一次婚姻经历的人,对婚姻家庭必备的基本条件以及结婚对象应有的匹配条件,会有比较明确的要求,但面对陌生的职业红娘时,却往往隐瞒了前婚和家庭的一些个人隐私,使职业红娘难以在较短时间内为征婚者准确找到“对版”对象。而职业红娘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要想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征婚者找到合适的人选,便采取忽悠应付,甚至“婚托”的手段以完成合同任务,造成征婚者被骗。因此,忠告有意寻找婚介服务的消费者:婚姻非小事,寻缘须审慎。
 
  律师刘箫音点评:婚姻是人生一件大事,然而许多单身族受交际圈的限制,只好通过婚姻中介介绍。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婚介机构如果向征婚者提供了婚姻介绍服务,当然有权利向其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但于此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遵守有关的行业规定。
 
  依据我国《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一是要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即应持有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二是能提供应征者的真实信息。如果婚介机构仅仅是在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下追求签约率,而没有能力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且实际提供的婚介服务与征婚者的期望存在很大差距,那么就会出现征婚者完全丧失对婚介机构的信任,双方履约基础荡然无存,导致征婚者提出解约。
 
  为此提醒征婚者注意,在与婚介机构签订协议之前,要认真核实合同签署主体及合同条款再签字。如果婚介所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没有达到约定的要求,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退款。同时也要警惕虚假或扩大宣传,收交费后记得索要正规发票以便日后维权。另外,合同协商解除时,应注意及时要回资料信息,并要求婚介所做好保密工作。 (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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