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5-02 18:40:00
  《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
 
  为确保2017年度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7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必须是我市从事文艺创作生产、社科理论研究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在东莞市登记、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创作生产能力的法人单位,个人是指东莞户籍人员或最近连续在东莞居住满2年的非东莞户籍人员。
 
  (二)非东莞户籍人员必须提供连续缴满2年的社保清单。
 
  (三)申报个人必须用真实姓名进行申报。
 
  (四)申报主体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本次2017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包括以下六大类:
 
  (一)精选项目
 
  申报范围仅限于文学(含剧本)、文艺理论(评论)、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戏剧、音乐、广播剧9个门类。此前已获市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之列。同一单位或个人只能申报1个精选项目,且以往获得市财政扶持的项目已成功结项。
 
  与此同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申报项目要求完成创作(制作)。其中,文学(含剧本)、文艺理论要求提供完整文稿;音乐、广播剧要求提供纸质文稿及作品小样;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要求提供完整样片及10分钟左右的宣传短片;戏剧要求提供完整的作品视频及10分钟左右的宣传短片。除文学(含剧本)、文艺理论、音乐以外,其他门类不接受个人申报。
 
  2、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申报主体是企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莞注册成立2年以上(即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取得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二、申报企业是该项目的备案主体(其中电影、电视剧要求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并持有效拍摄许可证,纪录片要求提供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备案证明);三、2017年纳税额不少于10万元,或近三年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四、该企业是申报项目的主要出品方。申报主体是事业单位的,不受上述第三条限制。
 
  3、戏剧项目申报主体是企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莞注册成立2年以上(即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二、2017年纳税额不少于10万元或近三年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申报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不受上述第二条限制。
 
  (二)配套项目
 
  申报项目必须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或省的相关立项(具体范围详见《办法》),并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国家或省的验收或成功结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验收结项的配套项目,由市名城办参照市一级扶持项目的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为成功结项。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两级立项的,可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配套扶持或补差。此前已获市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三)文学艺术精品奖
 
  分A、B、C三个等次。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1、作品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省级权威常设性文艺奖项的(具体范围详见《办法》附表,此次奖励含个人荣誉类、表演类等非创作类奖项),可直接对应申请A、B等奖励;获得上述奖项入围奖等非正式奖项的(矛盾文学奖入围奖、鲁迅文学奖入围奖除外),可提出奖励申请,但是否奖励以及奖励金额,由评审专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作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文艺奖项的,可申请A等奖励,但必须同时提供中央(国家)宣传文化部门印发的组织参赛、获奖通报等正式文件,经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所有奖励必须由获奖单位或获奖人(以获奖证书为准)提出申报,申报主体和获奖主体名称不一致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得到获奖主体的授权(加盖单位公章)。
 
  2、未达到上述A、B等奖励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品,可申请参评C等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个门类仅限申报1部作品且不同门类合计不超过2部。
 
  (1)作品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公开完整发表或具有全国统一书号正式出版。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2)作品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中央(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宣传文化部门及文联属下各文艺协会主办的比赛、展览、展演、播映。影视剧作品以国家广电总局或国家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批准发行放映日期为准。
 
  3、尚未结项的国家、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不能申报C等奖励。
 
  4、所有申报作品必须是申报主体在莞期间发表、出版、播映或者代表东莞参加上级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比赛、展览、展演等,且申报主体目前仍然在莞工作或生活。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单位作品除外),必须以第一作者名义进行申报。音乐作品必须由第一曲作者或第一词作者提出申报。
 
  (四)社科优秀成果奖
 
  分A、B、C三个等次。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1、研究成果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省级权威常设性社科奖项的(具体范围详见《办法》附表),可直接对应申请A、B等奖励。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
 
  2、未达到上述A、B等奖励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成果,可申请参评C等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个门类仅限申报1部研究成果且不同门类合计不超过2部。
 
  (1)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一级出版社和省内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二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出版时间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2)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的论文类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理论文章等。发表时间以第一次刊登时间为准。
 
  (3)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相关决策咨政类刊物刊登或以内参形式报送市级及以上领导参阅、对决策有着重大参考价值的公开发表的或未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类成果,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咨政报告等。
 
  3、尚未结项的国家、省、市社科基金项目,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以及文艺创作及相关翻译成果等,不能申报C等奖励。
 
  4、所有申报成果必须是申报主体在莞期间撰写、发表、出版的,且申报主体目前仍然在莞工作或生活。
 
  5、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撰写的成果,必须由第一著作权人提出申报。
 
  (五)新闻精品奖
 
  分A、B、C三个等次。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1、凡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省级权威常设性新闻奖项的(具体范围详见《办法》附表),可直接对应申请A、B等奖励。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
 
  2、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东莞新闻奖二等奖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A、B等奖励条件的,可申请参评C等奖励。
 
  3、加入了东莞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市直媒体团体会员和各镇(街)个人会员方可申报。
 
  (六)特别奖
 
  分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舞台剧四个门类(各门类的申报范围和条件详见《办法》)。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参评特别奖。
 
  1、要求申报作品的获奖、播出、演出时间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中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为准,播出时间以播出合同及播出证明(加盖播出机构公章)为准,演出时间以演出合同为准。
 
  2、申报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奖励的,其申报主体必须同时是该作品的备案、拍摄、播出登记的主体(即备案许可证、拍摄许可证、播出(公映)许可证上均有该申报主体名称)。
 
  3、舞台剧的申报主体必须是该剧目的原创方和演出方,演出费的核定以演出合同为准。
 
  所有申报作品必须原创,且不存在尚未妥善解决的著作权争议。申报文学艺术精品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新闻精品奖、特别奖的作品,一律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此前已获奖励的作品,如获更高等次的奖项,可申请奖金补差。
 
  本次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不包括委托项目。有关委托项目的申报,市名城办将另行发文组织。
 
  于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省级权威常设性奖项(即A、B等奖项,具体范围详见《办法》附表,含个人荣誉类、表演类等非创作类奖项)但尚未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的,可申请补奖。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可在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网站、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上下载,填写完整后打印提交,请勿直接手写),并按照申报表格所注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概不退还。
 
  (二)申报配套项目以及文学艺术精品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新闻精品奖A、B等次的,需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并按顺序编写页码)、电子版光盘或U盘一份(申报表)。申报其他类别的,需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或U盘一份(申报表),剧本、文稿需提供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或U盘一份,影视表演、音乐、广播剧需提供视频或音频资料一式两份。
 
  (三)镇街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所在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进行审核,市属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南要求,逐一对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符合要求的加盖公章后按以下进行分类报送。
 
  1、精选项目、配套项目、特别奖的申报材料,请直接报市名城办。联系人:梁卓丰。联系电话:22836530。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0楼69室。
 
  2、文学艺术精品奖的申报材料,请直接报市文联。联系人:罗惠玲。联系电话:22837250。地址:东莞市可园北路东莞文学艺术院4楼。
 
  3、社科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材料,请直接报市社科联。联系人:吴倩玲。联系电话:27227805。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市委党校内市社科大楼5楼学术研究部2号室。
 
  4、新闻精品奖的申报材料,请直接报东莞新闻工作者协会。联系人:祁志刚。联系电话:23126788。地址:东莞市三元路8号东莞报业大厦12楼。
 
  (四)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向审核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原件,由审核单位验后退回,收复印件。其中,申报配套项目的立项、验收结项文件,以及申报文学艺术精品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新闻精品奖A、B等次的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复印件,须由审核单位加具“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五)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备齐所有申报材料,于2018年5月20日前交到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申报材料及申报一览表统一交到市名城办或其他评审单位。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二)材料审核单位要切实负责,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好关口。一旦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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