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达6千元以上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5-10 09:43:33
  非法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达6千元以上将承担刑事责任
 
   5月9日,记者从东莞市社保局获悉,全市社保部门2017年共查处6宗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例(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查处违法违规7人,及时整改追回基金7.11万元。市社保局通报了上述6宗社保基金违法违规案例及查处整改情况。相关负责人表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侵害了社保基金安全,一旦骗保行为涉及金额达6000元以上,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一律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首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及情节严重程度,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人将可能被处以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在东莞地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达到6000元以上的自然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骗保 
 
  经调查,陈某玲通过冒用参保人张某东的身份骗取医疗保险待遇32518.45元,但因找不到本人,陈某玲未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待遇32518.45元。市社保局于去年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伪造住院发票骗保 
 
  2016年12月5日,市社保局对王某旭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案件进行了查处。经调查,王某旭通过伪造住院发票骗取医疗保险待遇7569.13元,但因找不到本人,王某旭未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待遇7569.13元。市社保局于去年4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务便利修改住院患者身份骗保 
 
  2017年7月21日,市社保局对张某平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案件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张某平利用职务便利修改住院病人身份,骗取医疗保险待遇69696.01元。由于张某平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发生时间为2014年2月,至市社保局于2017年6月发现时已超过两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平不予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张某平已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待遇69696.01元。市社保局于去年8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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