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伪造已支付赔偿事实 伤残员工维权难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5-31 15:11:12
  2015年11月8日,张某工作时不慎受伤,其供职的东莞市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纸塑制品公司”)未合理考虑顾医生建议,使张某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
 
  2016年1月30日,某纸塑制品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劳动关系终止暨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未备注签订时间,某纸塑制品公司据此伪造已支付赔偿金的事实。援助律师认为,未达成协议,就开证明处置赔偿金是否发放问题,显然有违常理;建议员工签订协议时最好到当地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寻求协助和指导。
 
  张某于2015年7月9日入职某纸塑制品公司,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11月8日,张某云工作时,右手不慎被铁轴压伤。事故发生后,某纸塑制品公司不顾医生建议,未安排张某住院治疗,仅安排门诊治疗,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造成张某十级伤残。
 
  2016年1月30日,某纸塑制品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关系终止暨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某纸塑制品公司向张某赔偿15000元工伤赔偿金,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收到该赔偿金的“收条”一份。张某在签署上述《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时,未备注签订时间。
 
  某纸塑制品公司将张某签署后的《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收执后,却未依约向张某支付赔偿款。该公司人事部主管毛某向张某出具了未支付赔偿金的《证明》一份,并加盖了某纸塑制品公司人事专用章。某纸塑制品公司到期后未支付上述赔偿金,并声称其已经全额支付了工伤赔偿金,且有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出具的《收条》为证。
 
  张某主张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赔偿金,且自己手中持有《证明》原件予以佐证。多次催讨赔偿金未果的情况下,张某2016年7月25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牛墩仲裁庭开庭审理后,以《证明》出具的时间是2016年1月30日或以前,而《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1日为由,认定某纸塑制品公司已实际支付了张某赔偿金。
 
  张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情绪异常激动,甚至在朋友的教唆下,购买了菜刀一把,准备到某纸塑制品公司与其经营者同归于尽。
 
  援助律师得知其思想动态后,即时对其做了大量的安抚工作,最终使其情绪得到控制,于2016年9月13日代理张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石敦欧律师认为,《劳动关系终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下称“《赔偿协议书》”)及《收条》上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在双方不知能否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证明》却对工伤待遇赔偿金是否发放作出处置,显然有违常理。某纸塑制品公司将《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日期签成2016年2月1日即在《证明》出具日期之后,目的是伪造已支付赔偿金的事实。
 
  此外,某纸塑制品公司未及时为张某办理社保,致使张某发生工伤后不能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张某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与案涉《赔偿协议书》中15000元相差很远,明显有失公平,撤销该《赔偿协议书》并无不当。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认定某纸塑制品公司未有向张某支付赔偿金。据此判决,由某纸塑制品公司向张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44037.46元。
 
  上述案件结束后,援助律师认为,针对个别老板,员工在与其签订协议时,应该看清协议内容后再签订,尤其是签署涉及到赔偿金、补偿金等性质的协议时,最好到当地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助和指导下签订,以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付碧强)(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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