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代办“公办学位”、办户口获刑13年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7-26 09:05:59
  女子代办“公办学位”、办户口获刑13年
 
  在东莞市长安镇开了一家文具店的老板娘罗某谎称可以帮小孩办理长安镇公办小学学位、安排工作、办理户口,分别骗得26名受害人分别从1.9万元到80多万元不等的款项,涉案总金额高达200多万元。2018年1月,罗某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被责令退赔受害人的损失。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现年37岁的广东普宁女子罗某,此前在长安镇宵边社区开了一家文具店,经营多时。2016年至2017年期间,罗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学位、安排工作、办理户口,并采取伪造长安镇有关公办小学、教育局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等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
 
  镇上居民刘女士听说罗某能帮忙办“公办学位”后,受几个朋友相托,找罗某帮忙。罗某以帮忙办理学位为由,骗取刘女士共82.8万元,后在刘女士的催促下,罗某归还28.8万元,尚余54万元未还。
 
  此外,罗凌凌以帮忙办理学位、安排工作、办理户口为由,先后骗取其他25名受害人多笔款项,从1.9万元至11万元不等。以上合计共诈骗202万多元,已归还或退回30.8万元,剩余171万多元被骗钱财未能缴回。
 
  2017年4月28日,刘女士及其七八名朋友一起来到文具店,要求罗某还钱。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当即报案。民警到场后,将其一起带回派出所。
 
  法庭上,罗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她并没有诈骗的故意,自己的确想帮助别的小孩办理学位,收的钱暂时用于资金周转和偿还房贷。后来家长们提前要求退钱,她才无法退钱。罗某一度情绪激动,称家中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另外,罗某的辩护律师称,在被害人报警情况下,罗某没有逃跑,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应当构成自首。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罗某以帮忙办理学位、安排工作、办理户口等事项为诱饵,收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均用于资金周转和偿还房贷等个人事务上,而非用于办理学位、安排工作的事项上,可见从一开始就有将钱据为已有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罗某为了骗取家长们的信任,还伪造了当地公办小学、教育部门的印章,以达到诈骗的目的。罗某从2016年至今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尚欠巨额钱款无法偿还家长们。故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家庭困难并非犯罪的理由,更不是从轻处罚的要件,罗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定自首情节,法院对此均不予采纳。
 
  2018年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分别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罗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审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黄琪法官对本案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1.问:为何法院没有认定罗某构成自首?
 
  答:罗某归案是在被害人刘女士带了七八个人到其店铺要其还钱并报警的情况下才去的派出所,客观上没有逃脱的可能性。另外,罗某归案后对于大部分诈骗事实并没有主动交待,且在公安阶段一直认为其没有骗取钱财,仅是代为办事,不承认诈骗。因此,罗某既没有主动投案,亦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2.问:为何没有追究罗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答:在本案中,罗某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仅是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与诈骗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在被告人同时触犯多个刑法罪名时,选取其罪行中较为严重的对其定罪量刑。故在法院已认定罗某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不宜对其伪造印章的行为重复评价。(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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