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淘宝购物受骗找不到商家可向淘宝网追责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15 09:05:29

  日前,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指出,此次新《消法》规定网店等经营者不得“隐身”,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依法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追责。这就好比说,消费者在淘宝网买东西被骗又找不到商家,可向淘宝网追责。

  昨日,。其中一宗涉及日常生活的“霸王条款”纠纷,另一宗涉及网购纠纷。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勇于拒绝与投诉“霸王条款”,同时网购时要注意网站经营方的资质。

  案例1:

  网购款到货未到

  千里维权成本高

  2013年6月,吉林省消费者王先生在互联网上看到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的某科技企业可以生产其所需要的电动助力泵,便与经营方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并提出订购,双方约定制作款为3500元(先汇付1500元订金,余款待货到汇付),王先生随即汇付了1500元至经营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2013年9月,王先生向经营方询问进展,经营方称以自己的技术无法完成,双方经协商后,经营方表示愿意退款。但在此后的几个月内,经营方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2013年12月,久候无果的王先生从东北专程来到东莞向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方退还款项。

  市消委会接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并经多轮耐心调解,最终促成经营方退款,消费者王先生表示满意。

  消委会点评:

  网购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

  本案是因网络购物引起的消费纠纷,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消费理念,值得广大消费者进行深刻反思。

  在本案调查中,消委会浏览了经营方的网站,发现经营方既没有公示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红盾”标志或“营业执照”、工信部ICP/IP许可证号或备案号、涉及到相关资格的认证或许可证书号这些能够证明自身资质的材料,而且在其宣传方面有颇多矛盾之处,例如:声称自己是国内最早从事某项科技(该项科技在上世纪已在我国面世)的研发、应用和制造的企业,但又自标“注册时间”为“2012年”;又例如:声称自己由多国专家组成,但又自标“公司规模”为“5人以下”等等。只要稍为认真核查,就可发现经营方的经营资格、条件、实力等问题。

  但消费者王先生仅凭经营方在网站上的自我宣传,没有经过认真考虑和查实就轻信经营方,并进行消费,且对经营方要求其将相关款项汇入私人账户而非汇入企业账户的行为也未予质疑;在整个案件中,王先生能够提供的证据仅为一张汇款至私人账户的存根及四段声称与经营方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发生纠纷后,王先生又只身千里迢迢来到东莞求助于消委会,着实令人同情。虽然努力,调解成功,但维权成本实在太高。

  东莞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谨慎选择网站。可查看如下标志和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红盾”标志或“营业执照”、工信部ICP/IP许可证号或备案号、涉及到相关资格的认证或许可证书号等。上述标志或信息应该能点击打开,从而了解到该网站或企业注册、许可、备案等信息,必要时,也可通过有关的许可机构官方网站获取翔实、全面的相关信息。

  二是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的正规网络购物平台会与第三方支付合作,采取线上支付的方式销售,这种支付方式相对安全,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得到更好地保障。

  三是注意保存相关凭证。消费者需要有意识保障自己的权益,通过网络购物时应保存相关通信、交易记录或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通过第三方预订平台协调解决。

  案例2:

  电影院拒自带食品

  属“霸王条款”被责令改正

  消费者何先生于2013年11月10日在常平镇哈维影院购票观看电影,验票时被验票员告知申诉人随身携带的矿泉水不能带进影场,并且宣称要携带的食品也必须在该电影院购买。消费者认为哈维影院这一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并且该影院要求在其内部购买的食品才能带进去属于强制性消费,要求店家取消这一不合理规定,并对消费者进行道歉和解释。

  接到该投诉后,常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经查实,被投诉方确有在经营过程中以维护影院日常设施及消费者观影环境为由,拒绝消费者外带非该影院的食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常平工商分局当场向其制发了《行政告诫书》,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限期整改。

  律师点评:

  影院限制购买选择权属强迫消费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电影票证明消费者与影院构成消费关系,购买矿泉水不构成合同内容,属影城单方声明;根据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在影城购买或自带食品,影城要求消费者只能在影城购买矿泉水,明显限制了购买者的选择权,有强迫消费之嫌,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且矿泉水不会对影院的放映效果造成任可影响,也不会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影城也不得以维护影城放映为由要求消费者购买。影城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此外,市消委会也对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或潜规则时,要勇于拒绝,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保护自身权利。消委会目前正在开展征集霸王条款的活动,消费者可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消委会反映。

  ■知多D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