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乘客明知司机醉驾仍上车需担责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19 10:22:55

  司机醉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与其中一名乘客死亡。事发后,死亡乘客的家属将司机及车主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死亡乘客明知司机醉驾还上车,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车主对车辆未尽好管理职责,应对司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司机家属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死亡乘客的家属七成损失共43万多元,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醉驾出事故 死亡乘客的家属状告车方

  莞讯网:2013年1月18日,东莞男子阿斌驾驶朋友阿园名下的小轿车,搭乘朋友阿乐和阿花,途经虎门镇太沙路沙角加油站路段时,越过路中双黄实线致使车身与道路左侧树木及电灯柱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阿斌当场死亡,阿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阿花受伤及车辆、树木、电灯柱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阿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后,阿乐用去抢救医疗费3000多元。车主阿园垫付1万元给阿乐父母。

  2013年3月,阿乐父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司机阿斌的父母和车主阿园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2万多元。

  阿斌父母辩称,阿斌已参加社会工作,自力更生,不受父母管束,也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他们并无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并不在阿斌一人,阿斌当时醉酒,已完全不在正常理智之内,在无正常安全意识下成为司机。乘客阿乐已年满18周岁,事发前没有醉酒,不但没有阻止阿斌还坐车,应承担责任。事发当晚,车主阿园约阿斌玩乐,不但没有安全送阿斌回家,还把自己的车交给阿斌驾驶,自己却中途下车,没有劝驾,也没有通知家属或报警请求帮助,应当承担责任。

  车主阿园辩称,事发当晚他只是打电话把自己去酒吧一事告诉阿斌,并无邀对方喝酒。当晚他已喝醉,并不清楚自己是如何离开酒吧及回家的,也不清楚自己的车如何由别人开走,事发次日才听说该事故。他当时既无法辨认阿斌当时能否驾车,也无能力阻止阿斌驾车。他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他也是阿斌醉酒驾车的受害者,事故造成车损17万多元。阿乐事发前也一起喝酒,明知阿斌已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要其开车送自己回家,自身也有过错,且阿斌搭载阿乐是基于朋友关系而非营利行为,应减轻阿斌40%以上的赔偿责任。

 
  乘客明知司机醉驾仍上车也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斌作为司机,醉酒驾驶导致乘客阿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阿乐死亡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阿乐与阿斌一起喝酒,阿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阿斌喝酒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预见到自己乘车的危险性,而阿乐仍乘坐阿斌开的车,将自己置身危险中,放任危险的发生,阿乐对其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法院酌情减轻阿斌30%的赔偿责任,由阿斌对乘客阿乐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阿斌已经离世,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在继承阿斌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阿园作为车主,对车辆负有重大的管理注意义务,应能预见到酒后驾车易致交通事故的后果。事发当晚,阿园明知阿斌喝酒,仍将车交由阿斌驾驶并乘坐该车,下车后仍放任阿斌开自己的车。阿园对车辆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司机未尽谨慎的选择义务,对事故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应对阿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无论阿园当时是否醉酒,不能因此而免除因其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阿乐父母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1万多元,由阿斌承担70%即43万多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司机阿斌的父母在继承阿斌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43万多元给阿乐父母,车主阿园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阿乐父母和阿园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受害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陈映华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作为乘客的死者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在其家属索赔的侵权诉讼中,死者明知司机醉驾仍然上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减轻车方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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