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因强行拉拽公交车司机致多名乘客跌倒获刑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4-30 17:49:17
  东莞男子因强行拉拽公交车司机致多名乘客跌倒获刑
 
  公交车司机的安全驾驶、专注驾驶,关乎一车乘客的安危,关系到道路安全。然而总有一些乘客,把不良情绪带到公交车上,与公交车司机对骂、掐架……造成了严重后果。东莞就有位男子因强行拉拽公交车司机致多名乘客跌倒被判刑。
 
  2017年9月16日早上8点半左右,在大朗镇3路公交车上,一名留短发的中年男子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怒气冲冲地来到驾驶室,一把扯住司机的衣领,直接将正在开车的司机从驾驶位上拉了起来,司机紧急刹车,致使车上多名乘客跌倒,其中,坐在后门处的李女士更是翻几个滚,一直滚到了车门边才停下来。
 
  接到报警后,警方随即赶到现场,将肇事者控制。该肇事者称,他有急事要赶去找朋友那里拿身份证,由于公交司机不报站,致使他坐过了站而心生愤怒,一时冲动才对司机“动粗”的。
 
  这名“一时冲动”的中年男子叫樊某,他被指控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我40多岁了,不应该犯这个错误,我非常后悔。”事后樊某非常后悔。
 
  无独有偶,2018年5月11日晚上8点钟左右,在虎门镇某加油站内,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开着一辆摩托车到油站加油,在加油的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在旁不停地拨打电话。当加油站工作人员提醒他在加油过程中不能打电话时,该男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借着酒意想对加油站工作人员动手。
 
  “他用手推了一下我的额头,站在加油机旁边的同事以为这个人要动手打人 ,就从后面制止了他把他放倒,然后我们几个同事就上去把他制服,并报了警。”在此期间,该男子趁大家不注意溜出了加油站。几分钟之后,他竟然手持一个打火机再次出现在了加油机旁,并扬言要点火引爆摩托车油箱,当时油箱盖已经打开了,他这个举动非常危险。
 
  看到这样的情形,加油站工作人员再次一拥而上将其制服,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据警方调查,该男子姓潘,36岁,安徽人。潘某辩称,他当时饮酒过多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时冲动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当时声称要点燃打火机引爆油箱只是想吓唬人,并没有点燃打火机的具体行为。
 
  酒后情绪失控,扬言点燃油站,潘某以放火罪被判刑七个月。
 
  樊某因为乘公交车坐过了站,心生愤怒而拉扯公交司机致使司机紧急制动,造成多名乘客跌倒,而潘某酒后失控因小事与加油站工作人员争执,最后竟然扬言要点火引爆油站。两人在被警方控制后也都表示,当时只是因为一时冲动才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尽管这两起事件因为被及时处置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是两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这两人都是因一时冲动差点酿成大祸,但为什么樊某获刑两年,而潘某才被判刑七个月呢?
 
  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刘超解释,公共交通工具关系到公共安全,而司机的安全驾驶又直接关系到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被告人樊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人身侵犯,其行为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的危险性、危害性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等行为具有相对性,达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有显著不同,其蕴含着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难以预料,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故其量刑起点相对盗窃罪等要高。“本案在量刑时,考虑到事出有因,樊某是一时冲动才犯罪,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深刻,已依法对其量刑作出了减轻处罚。”刘超说。
 
  而潘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列举的“放火”行为,故以放火罪对其定罪,本罪的法定刑起点为三年,考虑到潘某是酒后一时冲动,且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深刻,加上放火未遂,已依法对其量刑作出了减轻处罚。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刘超提醒,市民遇到突发事件时要注意控制愤懑情绪,妥善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对社会及自身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给自己留下终身污点。(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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