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以法兴企”文化沙龙(第七期)举行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6-27 10:39:01
  东莞市“以法兴企”文化沙龙(第七期)举行
 
  “如何防止客户拖欠贷款?”“一些客户到付款时找借口要求下游供应商打折,应该怎么办?”“产品被仿制并销售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员工是否有病就能休假?”……
 
  6月20日,以“企业融资法律风险防范”为主题的东莞市“以法兴企”文化沙龙(第七期)在黄江镇举行,近百名企业代表参加了活动,就关心的问题向与会专家提问。
 
  中国法学会理事、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市法学会会长邓志广,黄江镇委书记叶锦锐,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副会长陈波,市法学会副会长苏云太,各镇(街道、园区)法学会会长、政法办专职副主任兼法学会秘书长,企业家代表,东莞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单位代表律师和法律、法学专家等180多人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今年4月19日,黄江法学会、司法分局向100家企业派发征求活动主题意见函,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向黄江镇中小企业公开征求“以法兴企”文化沙龙活动主题相关意见。据统计,参与调查问卷的100家企业有72家已聘请法律顾问,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也已设法律专员岗位。
 
  在调查问卷中,企业提出公司法律风险的认知与预先防范实务解析、企业用工包括招聘录用过程、合同订立过程、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服务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及商标方面的风险防范与权益保护、企业如何解决融资困难等主题。黄江法学会在调查问卷基础上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梳理出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调查反映,不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多数企业经理与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导致企业存在法律风险;在用工方面,部分企业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导致出现工伤时企业赔偿成本压力大、工资支付不及时、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等问题;在资金方面,部分企业出现因买卖合同未签订或签订不完善而导致的货款回收难、资金周转拮据等问题。此外,产品质量不合格、交货期超期所导致的巨额赔偿风险增加,知识产权、外观设计或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在活动中,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陈锡康就“企业融资与风险防范”进行主题发言。他从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租赁融资三个企业融资的基本方式进行介绍,指出资金都是有成本的,融资要支付对价,回归融资基本目的是最佳避险选择。他认为,企业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是回归本源、专注经营,守法用法、依法经营,术业专攻、借力经营。
 
  在互动交流环节,企业家们踊跃发言,围绕企业融资法律风险、劳动用工、公司股权、商业合同、职务侵占、知识产权保护等企业最关心的法律问题积极发言,向专家寻求解决思路。专家对企业家代表提出的问题深入讨论并逐一解答,提出针对性强、有实操意义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举办本次活动,企业家代表和政府单位代表深入了解黄江镇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关心的问题,多方位探讨如何有效防范企业融资法律问题,优化企业营商环境,齐力为经济健康发展把脉会诊、建言献策,共同为黄江镇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坚实的政策及法治保障。
 
  邓志广指出,“以法兴企”文化沙龙在各镇街举办,既服务了基层广大企业家,也增强了法学会工作的联系面,为全市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企业平安文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他强调,要进一步增强“以法兴企”活动品牌的公信力,不断提升企业的法治素养,深化政企良性互动,增进法律沙龙的后续服务;通过信息化和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不断提质扩面、抓好建章立制,提升影响力和辐射力,将其打造成法学会系统的特色品牌,将“以法兴企”的理念灌输到每个企业,使更多企业家能够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叶锦锐表示,当前黄江处在转型发展关键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多发的突显期,必须要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接下来,黄江将继续面向企业和群众做好“法律服务”的疏通工作,深入社区、深入企业,主动了解企业在融资上的法律风险、经营上的法律难题和外贸摩擦中遇到的国际法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上门”“进厂讲法”等服务活动。
 
  ■焦点问答
 
  问题一:员工如果享受规定的医疗期,能否再次享受这种待遇?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长蔡国民:劳动法设置医疗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病员工的就业权,避免企业在员工生病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3个月或6个月的医疗期是指如果员工因患病而休息治疗的时间没有达到3个月或6个月,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请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是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员工医疗期满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可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此种解除为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N+1的赔偿。
 
  问题二: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不同融资方式牵涉不同的法律规定,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是什么,各有哪些法律规范约束和不同的规制要求?
 
  市律师协会会长、市法学会副会长陈锡康:企业融资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租赁融资三大类。在债务融资中,贷款业务只能由获得金融经营许可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要符合条件,事先经过审批。
 
  由于常规融资渠道门槛很高,民间融资需求无法满足,民间借贷是获得资金的最常见方式。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通过司法解释确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到2018年,民间借贷基本处于监管相对悬空的状态。
 
  2018年是一个转折,这一年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亦发布法〔2018〕215号,即《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思路,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对于股权融资这种融资形式,私人之间的股东权益转让不受限制,也没有特别资质要求,但公开向不特定主体出售股权权益的行为需要获得审批许可才可以进行。
 
  租赁融资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需要由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只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交易才能保障交易安全。
 
  问题三:部分老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不思进取,消极怠工,公司稍作管束便要求公司解雇并提供赔偿金。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兼诉调对接中心主任、审判员郑水强:这可以通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由于客观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上有种方式: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符合条件的可以经济性裁员。无论哪一种情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下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最后,对于“不思进取、消极怠工”的员工要明确考核,不能胜任的走不能胜任解除的程序;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做好证据管理,目前“三封EMS”解除流程是较好的应对措施。(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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