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大量销售假冒名牌鞋 金额超百万被判刑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27 09:24:53

  在东莞经营鞋业的男子曹某因大量销售假冒名牌鞋,销售额过百万元,先后两次被品牌持有人告上法庭。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该两宗知识产权纠纷案,判令曹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因曹某销售数额巨大,除了被判赔经济损失外,还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现年30岁的湖南男子曹某,原在厚街镇寮厦村经营鞋业生意。2013年7月30日,市公安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曹某居住的出租屋和隔壁的仓库进行检查,在现场查获假冒“PRADA”(普拉达)品牌鞋子共130双、假冒“DIESEL”(迪赛)鞋子共28双、假冒“ECCO”(爱步)品牌鞋子共70双、假冒“UGG”品牌鞋子13双、假冒“SAMSONITE”(新秀丽)品牌箱包共150个(现场查获的假冒商品共391件,共价值6.9万多元)。

  经查,曹某自2010年开始在厚街镇寮厦村经营销售鞋子、箱包生意,并在淘宝网开设网店,进行销售假冒“PRADA”(普拉达)、“ECCO”(爱步)、“DIESEL”(迪赛)、“UGG”、“SAMSONITE”(新秀丽)等品牌鞋子、箱包,销售总价值159万多元,获利约11万元。

  2012年12月,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其旗下多个名牌鞋子的商标权为由,两次将曹某告上法庭。

  2013年7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某侵权成立,判令曹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新百丽公司侵权损失7500元和8000元。

  因侵权引发的风波并未了结。2013年11月,检察机关指控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已销售货值金额159万多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6.9万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暂扣单位依法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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