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拆民宅行为应追刑责

评论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27 11:11:50
  报载,家住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南马厂乡的杨梅,自家190平方米左右的3层楼房,竟然在大白天被一群陌生人开着挖掘机拆了。在拆除过程中,住在二楼的杨梅公婆被这群陌生人强行拖到室外,房里的财物一件都没有来得及拿出。

  光天化日之下,一伙陌生人将住在房内的人强行拖到室外,然后强拆民宅。在房主与媒体的一再追问之下,警方提供的调查结果显示,房屋是拆迁公司拆除的。不过拆迁公司辩称,公司当时并不是拆她家的房屋,而是邻居家。如此“误拆”解释显然站不住脚。这分明是一起经过精心预谋的强拆民房案件。

  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公民取得了房屋合法产权,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拆迁公民房屋,就要取得公民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拆迁过程。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迁就不能进行下去。“误拆”根本不是野蛮拆迁的遮羞布。

  对这起强拆民宅事件,当地警方以房主公婆被殴打立案,却回避了不法分子强拆民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一关键问题。《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对强拆恶性事件仅以殴打他人的纠纷立案,难逃避重就轻之嫌。

  为了钱,开发商铤而走险,先上车后买票,野蛮拆迁的例子比比皆是。常见的风景是,强行拆迁成了既成事实以后,生米煮成熟饭,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拆迁者手中。除了给予一点补偿以外,违法拆迁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鲜有所闻。

  《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城堡。不法分子不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且强拆民房,毁坏他人财物,对此,警方决不能以普通民事纠纷立案,而要依法追究“误拆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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