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同伴溺死法院如何判决?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9-17 09:24:37
  为救同伴溺死法院如何判决?
 
  孩子结伴到鱼塘玩耍,为救同伴溺死,是孩子安全意识不足?是父母监护不力?还是孩子同伴的错?法院如何判决?
 
  去年夏天,横沥镇5名儿童结伴到一处鱼塘玩耍时,出现险情,其中一名男孩小瑞为救同伴意外溺水身亡。小瑞父母将小瑞的4名同伴和其父母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4名同伴对小瑞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随后,小瑞父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官成功调解此案,被告们赔偿了小瑞父母18000元。
 
  2018年8月20日15时许,小远、小超、小贵、小涛与小瑞一同到东莞市横沥镇某村开办的村公园玩耍。
 
  到了鱼塘边,小贵下水游玩并且还说池塘的水凉爽,叫小瑞等人下鱼塘玩水。五人在鱼塘边玩耍期间,小远因为下水抓鱼不慎将鞋子掉入鱼塘。小瑞和小超进入鱼塘帮忙寻找,结果小超不幸陷入鱼塘淤泥中。小瑞见状又去施救小超,结果也陷入鱼塘。由于鱼塘淤泥较深,导致小瑞溺水身亡。小超因他人抢救及时,幸免于难。
 
  事后,小瑞父母将其余4名同伴和其父母告上法庭。原告小瑞的父母认为,小瑞的死亡与上述被告的邀请和同往有关,尤其是小贵邀请小瑞下鱼塘玩耍,是导致小瑞死亡的原因之一。要求几名被告共同承担此次事故赔偿的10%,即92713元。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小瑞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两原告履行监护责任。小瑞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该年龄的一般认知能力和学校普及的安全教育情况,应当意识到去鱼塘玩水的危险性。两原告作为小瑞的父母,应当全面履行监护责任,保护小瑞的人身安全,看管好小孩,教育小孩注意安全并远离鱼塘等危险地方。两原告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监护责任,放任小瑞自行到鱼塘玩耍以致溺亡,两原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表示,五个小孩一起出去并无明确目的,而是一同在鱼塘边玩耍,没有明确的组织分工,也无相邀行为。另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本案中除处于危险中的小超外,其余的人在同伴遇险后,均有呼救、找附近大人救人等救助行为,相互之间没有推搡、打闹或隐匿险情等过错行为。
 
  基于上述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小贵、小涛、小远、小超对小瑞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后来,小瑞的父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朱海晖表示,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不让意外事故的伤害在各家心中留下仇恨的种子,于是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朱海晖了解到,小瑞等家庭经济状况都挺差,尤其是被救起的小超还花了不少医疗费,家里已经经济拮据。原告与被告都是邻居,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小瑞父母也并不是真的想要对方赔偿多少钱,只是心里憋屈难过。被告们虽然困难但也不想几家从此产生仇恨。朱海晖因此首先说服原告降低赔偿金额,再逐个说服被告家庭。最终被告一同赔偿了小瑞父母18000元,了结该案。
 
  【温馨提醒】
 
  孩子防溺水做到“七不”
 
  孩子溺水的安全问题要引起家长们的关注,家长应重点教育孩子做到“七不”,防止孩子发生溺水事故!
 
  1.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
 
  3.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4.不盲目下水施救;
 
  5.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6.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7.不到江河、湖海、水塘、水库、水坑等危险水域边畔玩耍嬉戏。(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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