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镇就发生一起离奇化粪池爆炸事件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11-21 08:49:31
  塘厦镇就发生一起离奇化粪池爆炸事件
 
  化粪池在日常生活中是广泛存在的,化粪池产生的沼气通过下水道等向屋内泄露也很普遍,除了往化粪池、井盖内等沼气集聚之处投放爆竹等明火导致发生沼气爆炸的个别情况外,日常生活中是较少发生沼气爆炸的。2018年底,东莞市塘厦镇就发生一起离奇的化粪池爆炸事件,致使一名独居的老年租客严重烧伤,房东与租客经历起诉和上诉后,于11月8日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2018年10月25日清晨,塘厦镇四村社区的一座瓦房,传出了一声巨响,惊醒了不少还在沉睡的人。随后,“110”“119”“120”都来了。住在瓦房中的老人陈某全身多处烧烫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烫伤(70%)、创伤性休克。
 
  由于案涉爆炸事件的直接原因尚不存在任何官方认定,一审法官在勘查现场后,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审理推定,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沼气爆炸。
 
  一审法院根据《说明》推定,本案爆炸系沼气爆炸,沼气是有机物质在厌氧条件下,经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而生成的一种可燃气体。空气中如含有8.6-20.8%(按体积计)的沼气时,就会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遇明火、电弧摩擦等易发生爆炸。沼气来源于案涉房屋专属的化粪池,该化粪池十多年来从未清理过,导致沼气产生过多,该化粪池的管理人对此负有责任。而直接原因就在于承租人在使用案涉房屋过程中,非常不注意通风,才导致沼气在屋内大量聚集,达到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浓度,故陈某对本次沼气爆炸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租客承担70%责任,房东承担30%的责任,应赔偿租客13117.06元,租客陈某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6月6日,陈某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予以立案。但在诉讼过程中,陈某因病于2019年6月28日去世,医院宣告陈某临床死亡。法院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由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身故,其法定继承人经法院准许后,作为该案上诉人参加诉讼。
 
  11月14日,该案承办法官朱海晖表示,陈某去世后,其继承人的心情尚未平复,法官充分理解并给予他们一定时间缓和情绪,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之后,朱海晖从案结事了的角度着手,引导双方当事人不限于本案侵权纠纷进行协商,陈某的继承人尽量一次性表达全部诉求,一揽子解决问题。
 
  陈某的继承人提出了关于死亡赔偿金等非本案诉请范围内的请求,朱海晖亦多次与房东沟通。原来房东刘某不是世人所理解的阔气房东,只是一名香港的退休老人,回东莞塘厦生活,仅仅依靠综援(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及微薄租金收入维生。案涉出租屋是一间旧式结构的瓦房,年租金仅有1500元。 
 
  朱海晖在充分了解案情和收集案外信息后,多次规劝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恤。双方虽已经历二审诉讼,但重返调解之路,是双方最好的解决方式,可以减少诉累,亦可让大家尽快走出事件阴影,重归生活正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最终于11月8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房东刘某在签订协议当天,当场向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30000元现金,租客的法定继承人表示不会再追究房东任何法律责任。(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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