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洪先生看中一套270多万元的商品房,跟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20万元。不料开发商嫌开出的房价低了,反悔不跟洪先生签买卖合同。无奈之下,洪先生跟开发商打起了官司。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判令其支付洪先生双倍定金40万元。
嫌卖便宜了,开发商收定金后反悔
2012年12月31日,市民洪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遂与该楼盘的开发商东莞市某山庄建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
认购书上,双方约定了房子的总价打折后为270多万元,并约定一周后,即2013年1月7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洪先生随后支付认购定金20万元。
本以为签了认购书,买房子一事基本算是定下来了。但让洪先生意外的是,眼见签约时间快到了,对方却迟迟不予通知。在约定签约的前一天,按捺不住的洪先生主动打电话询问,但售楼小姐先后以要另约时间、因房管网升级而暂停签约等理由一拖再拖。
2013年1月19日,洪先生收到开发商的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书。洪先生深感意外,但还是抱着希望顺利签约的想法,先后两次向开发商发出催签合同通知书,要求按认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但洪先生一等再等,开发商仍置之不理。
经过多次交涉,洪先生终于得知开发商拒绝签约的真实原因:嫌之前“卖便宜了”,想反悔。
开发商违约,判赔双倍定金40万元
2013年3月,无奈之下的洪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开发商,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即40万元,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
开发商却否认了洪先生的说法,辩称是洪先生自己不去现场签约。洪先生拿出了与售楼小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后,开发商又表示,售楼员只是销售代理人,并非公司员工,其口头答复或承诺并不能代表开发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售楼员虽非开发商的员工,但获得开发商的授权,代表开发商处理销售事宜,其行为并无越权,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
作为消费者的洪先生,在有理由相信售楼员是全权代表开发商的情况下,按照其指引没有在一周内到达售楼处现场,而是等待售楼员关于签约时间的另行通知,并无过错。洪先生由始至终均系善意、诚信希望与开发商进一步磋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
开发商因对房屋价格存有悔意而拒绝与洪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应向洪先生双倍返还定金。洪先生主张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应向洪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即4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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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认购书是买卖合同订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本案中,开发商构成了违约,应按“定金罚则”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40万元。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收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