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学院大学生李某明因不满同校女友陈某与其分手,遂用弹簧刀将陈某连捅十多刀。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某明称服从判决。
被告人李某明与被害人陈某均系东莞某学院的学生。两人在校读书期间谈恋爱,后分手。2013年8月31日19时许,李某明因不满陈某与其分手而怀恨在心,遂携带折叠刀来到陈某的宿舍进行报复,用弹簧刀将陈某连捅十多刀,致陈某全身多处受伤(八级伤残)。
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陈某要求李某明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4月9日,李某明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明的家属一次性赔偿陈某13万元,陈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明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关于李某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的四点意见均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辩护人请求法院对李某明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李某明持刀捅人致人重伤八级伤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其次,从李某明作案手段看,李某明捅了被害人身体十多刀,手段残忍。综合全案考虑,李某明的犯罪情节不属较轻,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官点评
对被害人赔偿获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如今的大学校园里,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屡屡发生,应引起全社会深思。本案中,鉴于李某明系在校学生,属一时冲动作案,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外,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明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但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生了新情况,李某明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也获得被害人谅解,所以法院可以酌情对李某明从轻处罚。(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