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公款12万元后潜逃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6-04 08:53:03

  东莞一家公司的业务员黄某嫌工资低,于去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款12万元后潜逃,不久落网。黄某家属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了公司谅解。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黄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年40多岁的广西男子黄某原系东莞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业务员。2013年7月31日,经黄某介绍,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某所在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2013年9月16日,建筑公司交给黄某一张12万元的支票作为支付给某钢结构公司的货款,黄以某钢结构公司的名义签收。

  黄拿到支票后,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截留上述支票,并于2013年9月22日通过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支票套现后归个人使用。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催促黄将收到的货款转入公司账户,但遭到黄的拒绝,后黄将49000元货款归还给建筑公司后潜逃。

  同年11月13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广州市番禺区一家网吧将被网上追逃的黄某抓获。

  落网后,黄某称,案发前他曾多次就工资提成问题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工资比约定的少。但黄某也承认,自己并没有完成他跟公司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

  在审理期间,黄某的家属与公司达成协议,全额退赔并已履行完毕,公司对黄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黄某职务侵占数额较大,但鉴于其已经全额退赃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当庭表示认罪,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

  劳动者维权方式要合法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李年富法官称,因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的薪酬或者管理方式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李法官建议,劳动者如果不满意自己的薪酬待遇,可以跟用人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还可以选择跳槽。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待遇遭到侵犯,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能认为用人单位少给或者拖欠其工资,就擅自截留货款或者拿走货物,否则自己也可能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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