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在宿舍被盗 员工告公司败诉

法制   来源:东莞时间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6-05 09:45:13

  员工声称电脑在公司宿舍被盗,认为公司收取员工住宿费,但对员工财产安全却没有任何保障,存在管理漏洞,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员工存放在宿舍内的财物并无看管、保管义务,也不是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对员工电脑被盗并无过错。

  吴某于2013年11月入职凤岗镇某公司,担任工模部技工职务,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内,住宿费为112元/月。2014年1月20日晚9时下班后,吴某回到宿舍发现原本放在床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于是,吴某向宿舍管理人员讲述情况,并报案。

  吴某认为,事发当日,恰好有同宿舍员工离职,且该同事也在宿舍过夜。公司每月均有收取住宿费,但宿舍外走廊和楼梯等重要地方未安装监控系统,对员工财产安全没有任何保障,存在管理漏洞,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却遭到了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3000元。

  法院认为,公司向吴某收取住宿费,则应该提供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的宿舍给吴某居住,但对吴某存放在宿舍内的财物并无看管、保管义务。吴某只是怀疑电脑被已经离职的员工偷走,但真正的盗窃者是谁并未确定,故无法确定公司的宿舍管理与吴某的电脑丢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公司不是侵权人,其提供的宿舍也不是公共场所,不属于其他类别的间接侵权人或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人。

  另外,吴某认为该公司在电脑丢失事件中存在过错,如出入宿舍人员未携带厂牌,离职员工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且未交还房间钥匙等,这些措施均是公司的宿舍管理规定,并不是对员工作出的财物保管承诺或者财产安全保障承诺。在本案中,公司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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