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妻坠楼案续: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6-13 09:25:51

  推妻坠楼案续: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男子杨某深夜在五楼天台与妻子争吵时,一气之下将妻子从天台推落,幸亏地上有几部自行车挡了一下,杨妻只受了轻伤。

  6月11日下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吵架一时气愤推妻坠楼

  2013年7月13日22时许,现年34岁的河南男子杨某与妻子在虎门南面社区某栋楼五楼天台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双方争吵约半小时后,杨某一气之下,冲过去将妻子往围栏外推,后又抱住妻子的腿部往外掀,致其从天台坠落。幸运的是,杨妻坠落的地面上,刚好停放了一排自行车。杨妻砸在了自行车上,造成耻骨骨折、肱骨粉碎性骨折,头部、胸部、腹部等多处受伤。

  案发后,出租屋的一名保安拨打120叫救护车,并让房东报警。医护人员赶赴现场,将杨妻送至虎门医院救治。杨某跟随救护车到医院。公安人员接报后,到医院将杨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杨妻的伤势已达轻伤。

  庭审中,杨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推翻了此前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辩称妻子是自己摔下天台的,是“意外”。

  构成故意杀人获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相关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等系列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杨某的犯罪行为。结合相关证据,杨某的辩解不合常理,不予采纳。

  杨某与妻子争吵后,一气之下,临时起意将妻子从五楼推下。该行为极度危险,其应当预见该行为很可能导致妻子死亡,从其客观行为可以推断出其主观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杨某的行为未导致妻子死亡,属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并不影响其行为时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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