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强化金融监管 切断赌资流通渠道

评论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7-01 11:55:27
  日前,针对世界杯期间赌球违法犯罪多发的问题,公安部治安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情报收集研判,严厉打击利用世界杯赛事进行赌球的违法犯罪活动。但记者了解到,网络赌球犯罪的隐蔽性、瞬时性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给有关部门的打击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重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有关人员表示,在网络赌球犯罪中,涉赌人员不需要聚集在某特定场所,赌客可隐蔽自己的身份和地址,完全处于匿名状态,常常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就完成赌球的全过程,一旦将硬盘中的数据销毁,排查历史记录将十分困难。

  不法分子还充分利用网络的特点,与公安部门展开“游击战”。而仅靠屏蔽赌球网站的方法往往“治标不治本”,屏蔽一家网站,不法分子就会更换IP地址、网站域名再开一家。例如“皇冠”、“永利高”等老牌赌球网站已被公安部门屏蔽过多次,但往往没过多久就“重出江湖”。

  同时,绝大部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网络赌博的定性不同,遇到跨国犯罪时公安机关难以申请国际协助,打击难度大、成本高。此外,赌球网站管理人员彼此隔离,上下线间尤其是代理与大股东、庄家之间联系很少,大股东和庄家往往难以抓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陈鹏飞说,网络赌球投注资金的流转有两种最主要的方式,一种是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另一种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在我国,相关赌球网站的银行账户和长期用于赌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却没有得到有效监管。

  同时,相关立法不完善导致法律适用存在难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武举说,目前针对参赌人员的处罚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名目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而对于网络赌球而言,很多人在暴利驱使下铤而走险,针对赌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人,这一处罚就显得过轻,不足以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我国《刑法》针对赌博罪规定: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针对一般网络赌球参与者无法适用,除非是开设赌球网站的人可以按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而由于网络赌球的特点,其他网络赌球参与者基本是个人参与到赌博网站投注,不符合聚众赌博的要求,同时网络赌球者一般是非职业赌客,因此即使网络赌球参与者情节、数额严重,赌博罪也难以适用。

  对此,公安机关和有关专家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重要时间节点推出专项打击行动,并对此类犯罪保持持续高压态势。同时完善综合治理,加强疏堵结合,让非法网络赌球在中国内地无处安身。

  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在重要事件节点采取专项行动。据介绍,非法网络赌球带有周期性,在世界杯等重要时间节点会大幅增加,这也是不法分子露头的时候。适时推出专项行动,可以动员警力和社会力量,加强网络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侦办过程中除了要及时收缴涉案使用的报单、账单等书面证据外,更要全面搜集涉赌电脑硬盘等存储媒介中的信息资料。

  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监管工作,切断网络赌球的资金流通渠道。陈鹏飞说,美国曾针对打击网络赌球的资金流通渠道进行了积极尝试,并通过了《非法互联网赌博执行法案》,该法案禁止银行、金融公司、信用卡管理机构向从事网络赌博的机构提供服务,不允许金融机构通过信用卡、支票等方式支付赌金,对抑制网络赌博起到了良好效果,我国可以借鉴。

  此外,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法律对网络赌球犯罪的威慑力。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学专家建议,作为法律的最后防线,《刑法》应发挥其震慑作用,可参考“酒驾入刑”的方式,依照其情节严重程度入罪。具体来讲:在赌博罪中增设次数众多且金额巨大这一入罪标准,同时针对这种情形规定量刑标准,即参赌次数众多且金额巨大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种罪行的具体参赌次数和资金额度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通过《刑法》的入罪规定,发挥法律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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