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婴幼儿假药将面临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或危重病人等为主要适用对象的假药,责任人将面临从重处罚。最高检日前发布“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该《解释》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等情形。(来源:东莞时报)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