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起口角结伙砍伤人致重伤获刑四年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12-16 16:17:27
  酒吧起口角结伙砍伤人致重伤获刑四年
 
  几句口角竟引起打架斗殴并造成两人受伤。今年1月份,汤某与梅某在塘厦一酒吧内发生纠纷,后汤某邀约多人在酒吧内斗殴,梅某和朋友谭某在打斗中被砍伤。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4年1月12日晚上,汤某和姚某、张某等6人来到塘厦镇蛟乙塘社区市场约会点酒吧V78房喝酒唱歌。谭某、梅某与彭某、杜某、谢某、黄某等人也在该酒吧V78房隔壁的V28房喝酒唱歌。期间,因姚某推开V28房门,与上前关门的梅某发生口角冲突,姚某叫来V78房里的人对梅某进行殴打,遭到反抗,双方均有人被打伤。
 
  随后,汤某和姚某、张某等人聚集在该酒吧门口商量好拿刀返回去报复梅某等人,张某和阿贵去附近的小店买来西瓜刀备用。当天23时30分许,汤某和朋友手持三把西瓜刀去到V28房门口殴打梅某、谭某等人。梅某、谭某等人持啤酒瓶反抗。过程中,梅某、谭某被打伤,后汤某等三人逃走,被及时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当场从张某身上缴获带有血迹的西瓜刀一把。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外伤致左拇指近节完全离断)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被害人梅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同案犯姚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在法庭上,被告人汤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法官认为,被告人汤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裁定,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来源:塘厦广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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