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说“不”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1-05 12:51:50
  遭遇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说“不”
 
  就餐时,您还在为餐饮酒店设置的最低消费而烦心吗?从2014年11月1日起,国家商务部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今后,如果消费者就餐时遭遇最低消费,有权说“不”。
 
  近日,消费者刘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因“有朋自远方来”,为表诚意,刘先生便在当地一高档餐厅包一包厢招待好友。当时实际消费800元,但在埋单时服务员却指着墙上一不起眼处贴着的提示“本包厢最低消费1000元”说:“本店设有最低消费,实际消费不满1000元也要收1000元。先生也可以即时加单,点够相应消费额度。”刘先生与客人们都很纳闷,大家都已经酒足饭饱,还能再加什么单呢?刘先生抱怨服务员为何消费前不提前提醒,可服务员却表示,餐厅一直都是这么规定,而且墙上也有提示。这让刘先生很气愤,但碍于客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按餐厅规定付款1000元。
 
  餐饮业设“最低消费”由来已久,顾客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选择离开。如遇到些餐饮店没有明确告知的,更是让不少消费者花了钱却憋一肚子气。但大部分消费者虽明知花了冤枉钱,还是碍于“面子”而选择掏钱。这实质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饱受诟病的隐性规定,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早有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且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因此,不管是以前还是现在,“最低消费”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这种交易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是一种很“霸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违法行为。(来源:寮步广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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