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五金公司离职高管抢生意被判赔320万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天下  2015-03-26 23:07:54

  离职前“创业”私开新公司 法院: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

  东莞一家大型五金公司,两名工作十多年的高管离职前悄然成立新公司,旋即离职并带走其他数名高管及一批业务骨干,更利用所掌握老东家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抢走多笔生意。老东家愤而将新公司及相关高管4人告上法庭。

  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新公司及相关高管已构成侵犯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判决赔偿320万元。

  前高管新开电子公司还挖角

  1990年,总部在香港的迅捷公司在大朗镇投资开办了一家来料加工企业(下称“迅捷厂”),经营范围为加工五金、电器制品(开关分线器)、五金首饰,拥有一批客户。

  2010年,迅捷厂发现订单逐渐减少、单价下降。经过调查,原来是市场上新冒出了一家有力的竞争对手某电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

  令迅捷厂咋舌的是,该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合伙人蒋某竟然均为在该厂工作多年的离职高管。杨某离职前任工程部主管,蒋某离职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

  此外,电子公司管理层中郭某、唐某也是该厂离职高管,离职前分别任采购部经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经理。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迅捷厂均与他们签过保密协议。

  老东家状告新电子公司和前高管

  迅捷厂认为,杨、蒋离职前已暗设新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杨某等人利用其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离职加入新公司,并挖走多名得力员工,以低于老东家价格向某主要客户供应相同产品,给该厂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013年5月,迅捷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电子公司及杨某等四人,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相关商业秘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销毁相关模具和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73万多元。

  新公司和杨某等四人则辩称,新公司并无侵权,所谓的商业秘密已流入公共领域。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不同,采销渠道、产品成本和售价不一,并非不正当竞争,是市场形成。

  杨某等人称,在他们离开迅捷厂后,相关保密协议已失效,迅捷厂亦无支付保密费用。某主要客户面对全球供应商,业内都知道,外国公司包括某主要客户可通过网络或外贸公司联系生产企业。

  320万元赔偿额怎么定出来的?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粤欣解释称,经审计,电子公司于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委托中间商销售给某主要客户产品金额为3191万多元,销售利润为267万多元(未考虑出口退税),相应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计报告可作为侵权获利参考。

  此外,在法院酌定赔偿额中,还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审计报告依据的原始资料系从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的报关单,未涵盖全部期间段;2.报关单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3.电子公司与某主要客户从2010年始即有业务往来,侵权持续时间长;4.涉案商业秘密成立部分在获利中占比重较大;5.杨某四人侵权恶意大;6. 迅捷厂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法官有话说:

  证据保全是关键

  杨粤欣称,在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非常重要。

  杨法官说,由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不明确直观,权利人在主张时应予以明确,将其与一般公知信息进行区分。且由于商业秘密的窃取多数并非涉及实物,而系信息的泄露和利用,因此举证存在一定难度,权利人采取及时和适当的证据保全措施往往十分必要。

  判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新公司及杨某等人是否有侵犯迅捷厂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迅捷厂的生产流程、某主要客户的联系方式和货物要求等客户信息、供应商具体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法院表示,两家公司的生产流程和生产线作业指导书完全一致,新公司成立不久即获某主要客户大量订单,且其产品部件供应商大部分与迅捷厂的供应商一致,供应的产品部件亦存在一致性。

  2014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电子公司和杨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犯迅捷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从事与同类业务的经营,直至相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止,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20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

  东莞一家大型五金公司,两名工作十多年的高管悄然成立新公司,旋即离职并带走其他数名高管及一批业务骨干,更利用所掌握老东家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抢走多笔生意。

  老东家愤而将新公司及相关高管4人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新公司及相关高管已构成侵犯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做出高达320万元赔偿的判决。

  离职高管 “创业” 抢走老东家生意

  1990年,总部在香港的捷迅公司在大朗投资开办了一家来料加工企业(下称“捷迅厂”),经营范围为加工五金、电器制品(开关分线器)、五金首饰,拥有一批客户。

  2010年,捷迅厂发觉订单减少、单价下降。经查,捷迅厂发现市场上新冒出了一家有力的竞争对手某电子公司。新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合伙人蒋某竟然均为该厂工作多年的离职高管。杨某离职前任工程部主管,蒋某离职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此外,电子公司管理层中郭某、唐某也是该厂离职高管,离职前分别任采购部经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经理。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捷迅厂均与他们签过保密协议。

  捷迅厂认为,杨、蒋离职前已暗设新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杨某等人利用其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离职加入新公司,并挖走多名得力员工,以低于老东家价格向某主要客户供应相同产品,给该厂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老东家维权索赔 “创业者”辩称无辜

  2013年5月,捷迅厂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电子公司及杨某等四人,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相关商业秘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销毁相关模具和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73万多元。

  新公司和杨某等五人则辩称,新公司并无侵权,所谓的商业秘密已流入公共领域。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不同,采销渠道、产品成本和售价不一,并非不正当竞争,是市场形成。相关保密协议已失效,捷迅厂亦无支付保密费用。某主要客户面对全球供应商,业内都知道,外国公司包括某主要客户可通过网络或外贸公司联系生产企业。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判赔3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新公司及杨某等人是否有侵犯捷迅厂的商业秘密。

  捷迅厂所称的技术秘密,部分可通过观察产品外部及测量获得,部分可通过网络查询获得,不属商业秘密。该厂的生产流程、某主要客户联系方式和货物要求等客户信息、供应商具体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杨某等人凭其原职务可接触到相关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接触相关生产流程。而两家公司的生产流程和生产线作业指导书完全一致,新公司成立不久即获某主要客户大量订单,且其产品部件供应商大部分与捷迅厂的供应商一致,供应的产品部件亦存在一致性。新公司称某主要客户系由一香港人介绍,但并无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014年8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电子公司和杨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犯捷迅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从事同类业务的经营,直至相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止,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20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记者:如何认定高管开办的新公司侵犯老东家的商业秘密?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粤欣:证据保全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关键。在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非常重要。

  由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不明确直观,权利人在主张时应予以明确,将其与一般公知信息进行区分。由于商业秘密的窃取多数并非涉及实物,而系信息的泄露和利用,举证存在一定难度,权利人采取及时和适当的证据保全措施往往十分必要。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已申请证据保全,范围涉及该电子公司的财务账册、报关资料、产品实物、模具、操作流程、生产单、技术图纸等一系列相关证据,从而固定了某电子公司的产品情况、客户信息、经营利润、生产技术等重要资料,这是原告打赢官司的关键。

  记者:320万元天价赔偿额如何酌定?

  杨粤欣:经审计,电子公司于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委托中间商销售给某主要客户产品金额为3191万多元,销售利润为267万多元(未考虑出口退税),相应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7%。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审计报告可作为侵权获利参考。

  再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而综合作出:审计报告依据的原始资料系从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的报关单,未涵盖全部期间段;报关单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电子公司与某主要客户从2010年始即有业务往来,侵权持续时间长;涉案商业秘密成立部分在获利中占比重较大;杨某四人原皆在捷迅厂任要职,离职前成立电子公司,侵权恶意大;捷迅厂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用等合理开支。(来源:东莞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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