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客运公司因许可证续期被拒状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5-22 08:29:11
  东莞一客运公司因许可证续期被拒状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东莞又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5月21日,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陈瑛瑜首次坐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出庭应诉,应诉案件为原告东莞市某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纠纷案件。
 
  原告东莞市某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诉称,其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1月份,原告向被告申请许可证期限延续,由于需要“站级验收证明”,而被告却不验收、不出具“站级验收证明”,导致没有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与企石镇政府协定,又以企府函《关于请求同意办理振华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延期的函》的形式向市道运局申请延期。被告仍一直没有回复,道运局于2014年12月24日以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到期为由,在未依法调查取证,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的情况下,通知原告注销案涉许可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注销通知,并依法确认被告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许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限。
 
  被告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辩称,原告称其曾于2013年1月向被告提出延长申请,被告并无受理,但原告并不能证明其已提交申请。企石镇政府向被告发出企府函《关于请求同意办理企石振华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延期的函》印证了原告过期未申请延期。被告依法作出通知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可依法申请撤销的范畴。因原告并没有提出延长许可期限的申请,故不存在被告逾期为对原告申请作出决定并因此应视为准许延长原告许可证有效期的情况,且申请换发、延长许可时并不需要提交《站级验收证明》,故本案中不存在被告要求原告出具《站级验收证明》。被告履行行政职能,通知原告注销其到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任何规定该过程中应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不存在被告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庭审中,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争议焦点之一:原告有无向被告提交延续许可申请。原告认为虽无书面的证据证明,但原告2012年12月份有到被告处办理延续申请。被告则认为原告并无到被告处申请延续,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争议焦点之二:被告作出的注销通知是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原告认为被告是依行政职权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已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被告作出的注销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3月31日,届满后经营资格即丧失,原告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是因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并非因被告作出的注销通知。
 
  整个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庭审过程中,陈瑛瑜局长针对道运局的业务操作方面发表了意见,庭审的质证和辩论基本由辩护律师参与。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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