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东莞生产销售“加多宝”凉茶813箱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5-28 18:43:34
  男子在东莞生产销售“加多宝”凉茶813箱
 
  35岁男子郑某未经“加多宝”商标所有人许可,2012年9月起至2013年6月期间,招兵买马,在生产条件简陋的厂房内私自生产销售“加多宝”凉茶813箱,总价值约1630146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招兵买马:铁皮房内疯狂制假售假
 
  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郑某在东莞市塘厦镇某社区无名铁皮房加工厂内加工制造假冒的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郑某招揽了符某等几名员工,由符某负责开车送货及采购部分原材料。从2012年9月份至2013年6月份,该厂共生产销售了约38000箱(每箱24罐)假冒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每箱售价42元,共价值人民币1596000元。2013年7月,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塘厦分局当场抓获符某,缴获印有“加多宝”字样的红色罐装凉茶成品813箱(价值人民币34146元)、印有“加多宝”字样的空罐17280个、印有“加多宝”字样的面盖10000个、印有“加多宝”字样的包装纸箱4300个。7月30日,民警在广州市将郑某抓获,并缴获记账本等作案工具。经“加多宝”商标的许可使用人、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生产商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缴获的813箱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产品既不是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也未经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授权,是假冒产品。
 
  被告辩称:部分产品未进入市场流通属于犯罪未遂
 
  庭审现场,被告郑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现场查获的813箱假冒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并未实际进入市场流通,属于犯罪未遂。
 
  经法院查明,认为现场查获的813箱假冒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均是成品,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
 
  法院认为,被告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符某是被告郑某经营的无名加工厂的司机,明知该厂未经许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继续参与该厂的假冒注册商品的运输、送货工作,也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郑某投资、组织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法院判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被告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暂扣的收缩膜包装机、喷码机、杀菌锅、手动叉车、假冒“加多宝”凉茶未售成品、空罐、纸箱、加多宝面盖等制假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如何保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起社会公愤,极大损害政府公信。在食品制假售假的暴利驱使下,如何确保百姓餐桌的食品健康安全?
 
  主审法官认为,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消除“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以罚养家”等错误心理。对于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监管存在漏洞等情形,法院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三是加大行政司法无缝对接。司法行政双刃合璧,司法介入前移,在查处案件时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联动,消除司法移送障碍,缩短司法移送时间,并尽快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形成“并拢五指,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
 
  四是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加大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定期通报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强化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舆论监督及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氛围。(记者 郑思琪)(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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