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遭前妻暴打 拒付小孩4个月抚养费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6-10 16:45:37
  小明(化名)3岁半的时候,父母离婚,小明由母亲抚养,自离婚后,小明的父亲没有支付过小明的抚养费。母亲带着小明来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小明起诉要求父亲支付父母分居期间和离婚后至小明满18岁的抚养费。记者6月10日获悉,此案经审理,小明的父亲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小明诉称,母亲和父亲于2014年7月22日在东莞市民政局办理自愿离婚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有关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有关约定:小明的抚养权归母亲王某勤,父亲王某春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小明完成大学本科教育阶段。但父亲自2013年10月至小明起诉之日,未支付一分钱抚养费。为此,小明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2013年10月开始至2028年12月止的抚养费共计342000元。
 
  父亲王某春辩称,其与王某勤的离婚协议是在2014年签署的,离婚协议已经解决了双方婚姻期间的问题,现在儿子要求2014年7月22日前的抚养费没有依据。离婚后,2014年8月,小明母亲王某勤到王某春的住处打闹,导致王某春受伤、停工,其每月只有2000元的工资,还要支付医疗费,并赔偿由于王某勤打闹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以那几个月王某春没有钱支付抚养费。2014年10月底,小明母亲搬离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小明父亲所有的房屋,房屋里的家具、电器等所有东西归小明父亲所有,但小明母亲搬离时把家具和电器等都搬走了。2014年12月底,王某春与王某勤协商,王某勤打伤王某春所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王某春赔偿给房东的损失费用,和王某勤搬走的家具等,用于抵扣2014年8月至12月儿子的抚养费,从2015年1月开始,王某春逐月支付抚养费,但王某勤不同意。王某春辩称,这是其没有支付抚养费的原因。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春与王某勤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24日生育儿子小明,后于2014年7月2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婚生子小明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2000元,在每月15-20号间以银行卡转账形式付清,直到孩子完成大学教育阶段止,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随时可以探望孩子,女方不得无理拒绝”,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就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原告小明称王某春和王某勤于2013年10月分居后,父亲王某春至今未给其支付过任何的抚养费,小明的监护人王某勤为此向王某春发出律师函。王某春承认离婚后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称婚姻存续期间,其工资卡由王某勤掌控。王某春愿意从2015年1月份开始逐月支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
 
  法院认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的抚养费,此时王某春与王某勤尚未离婚,双方的财产也未分割,即使原告小明是跟母亲生活,母亲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说明父亲王某春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本案中,但王某春自与王某勤离婚后从未支付过小明的抚养费,虽然小明的抚养权归王某勤,但是王某春系小明的父亲,依法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父亲王某春支付小明从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1月14日的抚养费11660元,此后,王某春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2000元至小明年满18周岁。(记者 郑思琪)(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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