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8年2341个项目为建筑工买了工伤保险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8-04 09:24:26
  建筑工地使用流动工,出现工伤怎么维护工人利益?工伤保险费用该怎么算?近日广东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省人社部门表示,这一政策的推广,将为广东约200万建筑业工人编织一张坚实有力的“安全网”。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以项目为单位为流动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东莞自2007年就已经开始实施,而目前东莞有2341个项目为建筑工购买工伤保险。
 
  以项目为单位参保 保障流动职工权益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工伤风险高、人员流动性大、劳动用工关系复杂,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维权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这两种组合的参保方式更能适应建筑业用工的特点,确保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实施意见还提出,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针对当前反映较普遍的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缺乏保障,以及现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文件从两方面做出规定:
 
  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保证了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
 
  工资支付凭证 施工“平安卡”均可作为劳动关系证据材料
 
  现实中,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同时,很多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者权益。
 
  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难确认、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文件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现状
 
  东莞早已开展以项目为单位为建筑工参保
 
  针对省人社厅发布的文件,市社保局回应称,目前,东莞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模式,一是以企业按照用人单位方式参保,二是难以按照用人单位方式参保且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可按照工程项目参保。
 
  社保部门表示,自2007年9月1日开始,就由市社保局、市住建局联合对人员流动性较大、难以实名制参保的工程项目制定建筑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措施。多年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既解决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实名制参保的困难,也保障了广大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权益,有效地分担了建筑业企业的风险,企业和劳动者都非常支持这一措施,目前来说,执行上已不会有难度。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受伤事故,其工程项目可以在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程项目未能在此期限提出的,在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单位承担。受伤人员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向工程项目参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社保局表示,由于建筑行业从业特点以及风险,常见建筑工程项目参保人的工伤事故多为外伤性事故为主。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有2341项。
 
  知多D
 
  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建筑工 可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建筑工程项目参保人员,跟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一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有工伤保险权益,包括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补偿待遇。
 
  此外,建筑工人同样依法享有维权权利,如对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有异议,也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职工对社保经办部门作出的待遇支付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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