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涉嫌抢劫杀人案"逆转" 两次被判死二审改无罪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8-18 14:27:33
  17日,广东省高院对一宗抢劫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抢劫杀人的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广东省高院的案件经办人表示,当初一审法院判处陈传钧死刑,有一定的证据支持。广东省高院刑四庭庭长受访表示,法院宣告陈传钧无罪,并不等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消失,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的时代,一旦欠缺的证据链条出现新的弥补,司法机关还可以重启司法程序。
 
  事件
 
  1 杂货店惨剧
 
  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2 八年后被抓
 
  八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
 
  3 两次被判死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传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上诉。
 
  二审广东省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东莞市中院重审判处陈传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传钧再次上诉,广东省高院昨日二审改判无罪。
 
  释疑
 
  一审为何判死?有一定证据支持
 
  广东省高院刑四庭法官、案件承办人石春燕介绍,当初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有一定的证据支持。
 
  石春燕介绍,首先,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调查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对附近工厂的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传钧与证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是陈传钧。正是综合了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确定陈传钧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抓捕。
 
  “多个证据还证明陈传钧曾在现场出现。”石春燕介绍说,证人方少华指认,案发几分钟后,其去到现场见陈传钧在店门口喊“救命”;陈传钧在有罪及无罪供述中均始终承认其到过案发现场,但对自己是否实施了抢劫则供述不稳定,其中供述案发现场提取到带血的衬衫是其在现场换下。
 
  另外,陈传钧本人做过六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等主要事实要素上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
 
  最后,陈传钧的无罪辩解不合常理。“陈传钧关于其去到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而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其作案而在现场换衣的辩解,与正常人在与己无涉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且陈传钧案发后九年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陈传钧具有躲避的心态。”石春燕说。
 
  为何改判无罪?未排除合理怀疑
 
  但既然证据这么多,为何现在要改判无罪呢?
 
  对此,石春燕表示:“简单地说,就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具体来说,有四方面问题。”
 
  一是客观证据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且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被告人陈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伤。
 
  二是被害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被害人方清花是本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但其仅能指认陈传钧于案发时来店里购买东西,其去货架拿货时被人从后面打晕,没有见到行凶者。且方清花的陈述在被告人归案前后不一,发生多处改变,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三是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当时出现在现场,且证言之间有矛盾。证人方少华指认在现场门口见到陈传钧在喊“救命”,而非目击陈传钧实施犯罪。第一个进入现场证人方文盼证明,其听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说凶手是“广西仔”,方少华也印证了方文盼当时的这一说法。但是,陈传钧是福建人,户籍间存在重大矛盾。证人冯牛胜于案发当年证明,其驾摩托车搭载两名身高170cm的男子离开现场,在身高约160cm的陈传钧归案后,改称搭载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0cm。可见,证人证言在被告人归案后,发生了向被告人供述内容及其个体特征靠近的改变,正是这些改变,降低了证言的可信度。
 
  四是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陈传钧在侦查阶段先否认犯罪,后承认犯罪,后又否认犯罪,在审判阶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且其有罪供述中关于取走钱包后将被害人的沙滩短裤留在现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未见到沙滩短裤的内容不符等。
 
  “据此,不能得出陈传钧是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石春燕说。
 
  解读
 
  专访广东省高院刑四庭庭长郑岳龙:“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羊城晚报:法院有无考虑过本案生死逆转后社会各方的反应?
 
  郑岳龙:充分考虑过。为查明事实,本院在发回重审时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补查与补强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毕竟相距八年,时过境迁,难以取得实效。
 
  本次审理期间,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一、二审法院均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审合议庭还重新找被害人方清花及重要证人方文盼、方权做了调查。下判前,法院再次就该案的事实认定等问题书面征求广东省检察院的意见,得到书面答复:本案在侦查取证工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证据存在瑕疵,对陈传钧作案不能得出唯一认定。
 
  最后,我们认定,在对于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宣告无罪。但宣告陈传钧无罪,并不等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消失,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的时代,一旦欠缺的证据链条出现新的弥补,司法机关还可以重启司法程序。
 
  目前,法院已根据被害方因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等,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同时也已告知陈传钧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链接
 
  证据不充分判无罪 广东还有“徐辉案”
 
  1998年9月17日,珠海一个小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徐辉因为“奸杀”少女被警方带走,并先后被珠海市中院、广东省高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徐辉在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14年9月,珠海市中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徐辉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
 
  据广东省高院介绍,法院综合该案现有证据认为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按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徐辉无罪并释放。徐辉后来获国家赔偿157万余元。(记者 董柳)(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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