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坟爷”一审获刑5年处罚金5万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1-04 12:34:04
  陆丰“坟爷”一审获刑5年处罚金5万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原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林耀昌,此前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向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行贿20万元,被多家媒体曝光,备受社会关注。
 
  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林耀昌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一案。
 
  2015年12月31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三年。总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林耀昌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罪行一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庭审中,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辩称,林耀昌不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认为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潭西镇政府,林耀昌只是受政府委托办事,并非本案的犯罪主体。安福墓园没有占用农用地,使用的是建设用地。建设墓园是公益事业,大部分投资资金未收回,不存在毁林建园的不正当目的。
 
  被告方还认为,墓园筹建存在土地审批程序上的瑕疵,但未造成大量毁坏林地的严重后果,不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便认定潭西镇政府构成单位犯罪,林耀昌作为代理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不过,上述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依据
 
  未获国土部门用地审批就开建
 
  法院认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用地经过林业及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否意味着涉案林地的性质已变更为建设用地,安福墓园是否可以凭此合法占用相关土地。这涉及到林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部门及相关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林地(属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林业部门同意征用或使用林地(在本案表现为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建设或规划(在本案中表现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前置程序,而最后有权决定改变土地用途,即将林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是国土部门(国土资源局)。
 
  本案中,安福墓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未改变涉案林地的土地性质。安福墓园在未获得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批之前就开建,属于违法占用地,达到犯罪程度,应予惩处。
 
  本案为单位犯罪,林是直接责任人
 
  证据显示,安福公墓的筹备、建设、经营并非只是林耀昌的个人行为,潭西镇政府也起到了相应作用。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以安福公益墓园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的,体现了集体的意志,否则仅凭林耀昌一人之力无法实施本案的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上,安福公墓是潭西镇政府下设的公益事业实体,属于镇政府的下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而大量证据显示,林耀昌是两期安福公墓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和主要负责人。林耀昌的哥哥林耀忠系其代理人。在认定安福公墓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林耀昌作为安福墓园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潭西镇政府在筹建墓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能成为林耀昌责任豁免的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建议公诉机关对安福墓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补充起诉,但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补充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并对直接责任人即林耀昌按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处罚。
 
  主观恶性较大,影响较恶劣
 
  法院认为,林耀昌作为墓园的主要负责人,且直接经手向国土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可能不知道墓园的用地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至于林耀昌主观上是否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对其定罪。
 
  林耀昌在第一期墓园未获得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又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建设第二期墓园,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可见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安福公墓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时间长达五年,涉案土地面积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
 
  罪行二
 
  行贿罪
 
  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林找到朋友吴某强(另案处理),希望吴帮忙出面,找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另案处理)说情,以逃避法律追究。吴答应了。
 
  当月5日,林耀昌与吴某强商量后,由吴约陈俊鹏到吴位于惠来县览表村的家里见面,趁机向陈求情。期间,林耀昌将现金20万元交给吴某强,准备由吴转送给陈。
 
  当日下午,陈俊鹏应约来到览表村与吴某强见面,吴就林耀昌被立案查处一事向陈求情。陈俊鹏准备离开时,吴某强将林耀昌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放在陈的后备箱内。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称,林耀昌有自首行为,约见陈俊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陆丰市公安局的错误立案,并非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且是被索贿的。
 
  但上述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依据
 
  林耀昌未构成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林耀昌虽然在被立案追究行贿罪之前,已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但当时司法机关已掌握相关线索,并非是主动积极交代,不应认定为自首。虽不构成自首,但在被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行贿动机及目的很明确
 
  根据法院查明的证据,林耀昌当时并非只是解释情况,而是希望陈俊鹏帮忙不要逮捕他。如果只是想解释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没有必要行贿。
 
  林耀昌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外,证据表明,林耀昌是积极主动联系中间人行贿陈俊鹏,陈俊鹏并未明示或暗示林耀昌给予贿赂。
 
  陆丰“坟爷”案回顾
 
  2013年7月16日,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8月22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
 
  2014年11月26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12日,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决定,林耀昌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2015年1月1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耀昌拒绝认罪。
 
  2015年9月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追加指控林耀昌犯行贿罪,林耀昌承认犯有行贿罪。
 
  2015年12月3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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