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院发布多宗2015劳动争议典型案件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5-12 07:57:56
  东莞市中院发布多宗2015劳动争议典型案件
 
  日前,东莞市中院发布多宗2015东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件,这其中关于生育、产假纠纷的案件备受关注。比如,员工请假时,双方约定因属于生育二孩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而法院认为单位需要支付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再如,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工资及哺乳假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制用人单位解除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1.关于产假期间
 
  不享受工资待遇的约定是不成立的
 
  袁银霞于2008年6月27日入职深圳市满家福百货有限公司东莞维多利亚城商场(以下简称满家福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2013年11月28日袁银霞向满家福公司提交请假单,要求休产假,休假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2月15日,袁银霞产下一男婴。袁银霞在休假期间,满家福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资。
 
  在袁银霞请假时双方约定因袁银霞属于生育二孩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满家福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袁银霞产假期间工资。袁银霞主张,其生育二孩符合国家政策,其休产假105天,满家福公司应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满家福公司对袁银霞休产假的会签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袁银霞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及《生育证》予以证明。根据《生育证》显示,2013年11月18日,袁银霞与其丈夫经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并发放了《生育证》,同意其夫妇于2014年内生育二孩。
 
  本案中,满家福公司以袁银霞是生育二孩为由,在袁银霞休产假前与其约定不享受带薪产假,在袁银霞休产假期间并未向其支付工资。袁银霞在休假前对满家福公司提出的休产假条件并未提出异议。
 
  实际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规定生育二孩不能享受带薪产假,且袁银霞生育二孩是经过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并未违反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即使袁银霞在休产假前并未对满家福公司提出的休假条件有异议,即双方约定了袁银霞不享受带薪产假,该约定也是与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因此,法院认为,满家福公司须支付袁银霞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2. 怀孕女职工因法定事由被迫离职
 
  仍享有产假工资及哺乳假工资
 
  田某某于2008年11月26日入职东莞某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任行政部人事文员。田某某于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通过东莞市某泰钢构有限公司、福建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参加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并于2009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通过上述公司参加工伤及基本医疗保险,上述期间的社保个人缴费为12348.78元,而东莞某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未为田某某办理社会保险。
 
 
  2014年10月5日,田某某经医生诊断,确诊怀孕13周,而田某某符合计划生育范围内的第一胎,并办理了相关准生手续。2014年10月17日,田某某起诉东莞某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以“没有办理社保”等原因让其离职。双方均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田某某诉请东莞某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支付98天产假工资13230.77元、哺乳假工资4807.69元等。
 
  对于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问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因东莞某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未为田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导致田某某被迫离职,而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东莞某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应按正常上班时间工资标准向田某某支付98天的产假工资及267天(365天—98天)的哺乳假工资。
 
  一审判决后,东莞某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田某某依法享有的产假工资及哺乳假工资应由东莞某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支付,遂判决维持原判。(记者 朱晋)(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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