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合同“中途临时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属霸王条款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7-05 08:53:33
  旅行合同“中途临时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属霸王条款
 
  暑期临近,家庭组团出游陡增,旅游消费市场又将进入旺季。昨日,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跟团出游时,除了关注景点、食宿外,还需要主动防范消费陷阱。比如旅行合同“中途临时退团团费一律不退”、“财物丢失旅行社概不负责”等,实际上都是不平等条款,消费者发现后可投诉。
 
  旅游者中途退团
 
  旅行社应退还余款
 
  “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这是旅游消费合同中常见的关于退团的约定。但是,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旅游消费者,这些其实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市消委会介绍,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也明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市消费委会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报名参团和签订旅游合同时,如发现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应当大胆向旅游经营者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销售方不同意修改的,建议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旅行财物丢失
 
  旅行社单方免责无效
 
  旅行中,财物丢失并不少见。因此,旅游消费合同中,旅行社常会对财物丢失责任进行说明,“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等。但其实,这些条款实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市消委会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市消费委会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遭遇财产被盗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的,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提出协助请求,如因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可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记者 肖佩佩)(来源:南方网)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