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驯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钱龟被查
2013年12月25日,有群众举报称:邱某在其家中非法驯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钱龟。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家中有活体金钱龟10只,体重约每只100克(属幼体),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非法驯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必受处罚
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的行政执法人员介绍,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记者 刘小利)(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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