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将推出“老赖”阵容曝光台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8-01 09:17:27
  东莞将推出“老赖”阵容曝光台
 
  东莞两级法院今夏展开执行大会战。记者8月1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级法院6月至今共执结案件2955件,执行到位金额5.28亿元,拘留被执行人79人,罚款85万元,曝光被执行人1426人,强制搜查搬迁房产22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人。
 
  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近一个月的强力攻坚,东莞初步营造出“向老赖宣战、向执行难宣战”的良好社会氛围。接下来,东莞两级法院与东莞阳光网合作推出的“老赖”阵容曝光台也将于本周继续推出。同时,法院还向“老赖”发出“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曝光,并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
 
  执行案例
 
  东莞第一法院在执行万江石美经济联合社、石美居委会金融借款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为基层社区经济组织,抵触情绪较大,存在群体维稳隐患,执行法院在做好执行控制手段的同时,主动向市委政法委汇报,通过市委的牵头调处,迫使被执行人石美社区主动配合履行,最终将该宗标的4000万、逾期近3年的敏感案件以和解方式成功执结。
 
  第一法院执行的江业投资公司倒闭分配系列案中,针对个别债权人对分配计算标准不服、向多个部门长期反复投诉的情况,中院和第一法院组成专家小组,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联合进行化解,通过两级法院领导和执行专家全面的解释引导,最终说服各方接受解决方案,使总债权达2亿元、其中涉及50名工人工资的系列案得以成功分配,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均表示满意。
 
  第二法院在执行李和周合同借款一案中,针对被执行人李和周拒不履行和报告财产的情节,法院先是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又根据其隐瞒财产的事实,对其罚款1万元。但李和周经处罚教育后仍不思悔改。第二法院于是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以拒执罪立案侦查,并对李和周刑事拘留。在强大的打击手段下李和周和家属最终低头服软,全额履行了所欠债务。为了依法加大罚款惩戒力度,第二法院还正式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罚款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细化了适用罚款的原则、程序及尺度,详细列明了“违法应罚”的11种具体情形,并科学界定了5种不宜处罚的客观情况,受到了执行干警的普遍欢迎。据省法院通报数据,今年上半年东莞法院适共拘留老赖186人次,居全省法院首位。(来源:东莞阳光网)
 
  附法院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切实推进“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夏季执行大会战”活动方案》等有关意见,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开展集中执行会战和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曝光,并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本院严正告示: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必须立即自觉到执行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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