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知施工道路未开通强行通过担责70%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8-24 08:37:52
  男子知施工道路未开通强行通过担责70%
 
  法院:伤者明知施工道路未开通却强行通过,应自身担责70% 施工方赔偿三成损失43万元
 
  市民汪先生在下班路上掉进施工坑里致高位截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工程的施工方及发包方,索赔近150万元。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汪先生明知施工道路未开通却强行通过,应自身担责70%,施工方未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担责30%,应赔偿汪先生近43万元,发包方无需承担责任。
 
  单车男掉入坑致截瘫
 
  2013年12月9日18时许,在厚街镇工作的汪先生骑着自行车下班回家。经过市环莞快速二期厚街镇厚沙东路立交处时,汪先生不慎掉入了施工坑里,当晚被送往医院治疗。因颈椎等部位严重受损,导致高位截瘫,汪先生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2014年8月,汪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案发路段工程的施工方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发包方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要求对方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47.8万元。
 
  施工方担责三成
 
  法庭上,市政公司称涉案现场设置了足够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汪先生不可能在骑车的情况下掉进涉案泥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汪先生提交的照片以及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受伤地点正是案涉路段,而且根据汪先生的上班地点和居住地点,下班时经过涉案路段亦属合理路线。但汪先生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每天上下班均经过涉案路段,应很清楚路况,涉案路段明显为非通车路段,明知涉案路段尚未通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还强行通过,对受伤损害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身承担70%的责任,市政公司未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城建局无须承担责任。该院遂判令市政公司赔偿汪先生损失近43万元。
 
  一审判决后,市政公司与汪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
 
  应对自己人身安全负责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陈巧勤法官称,本案中,汪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却对涉案路段的危险性缺乏风险判断意识,为了图“捷径”强行通过的做法实在要不得。此外,施工单位也应当真正树立尊重他人生命的意识,从严管理,对存在危险的施工路段进行全面封闭,采取足够安全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记者 龙成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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