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恰逢消费者权益日,HouseOfHello也迎来令人振奋的好消息,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就春天国际(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仿冒商侵权一事做出以下裁决:
包含houseofhello以www.houseofhello.hk为域名的假货网站已被春天国际通过法律途径夺回。域名注册商确认将于2016年3月24日执行域名转移,其中还包括域名
HouseOfHello正品官网:www.hoh.hkwww.houseofhello.hk
HouseOfHello持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书和欧盟R商标,这是仿冒商始终都提供不了的。加上香港两家实体店的实力佐证,春天国际(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且坚决地把打假工作持续下去,力度也将越发加大,让消费者的消费通道愈发通畅,现在各大平台和媒介都已取得显著成绩。没有R标,我们就把你上交给国家!!!
判决书译文:
1、被告自己、官方、员工、代理等等有以下任何行为者都将视为对原告商标的侵犯,
列表如下:(1)使用任何和原告相关但不是属于原告的服务和商品
a.任何包含了“HouseofHello”的名字或商标
b.任何包含了“HouseofHello”的域名,包括两个侵权域名:“houseofhello.hk”和“hkhouseofhello.com”,以及任何使用侵权域名的网站与email.
c.任何跟a与b相似的名字、标题、商标与域名
(2)任何去尝试(1)的行为
(3)领导、传播、指使、诱导,帮助与协助其他人去执行(1)相关的行为。
2、在没有原告的授权下,被告有权要求任何个人、公司、官员、员工、客户或代理都不允许有如下的行为:
从事或进行任何跟原告业务和产品相关的业务
a.任何包含了“HouseofHello”的名字或商标
b.任何包含了“HouseofHello”的域名,包括两个侵权域名:“houseofhello.hk”和“hkhouseofhello.com”,以及任何使用侵权域名的网站与email.
c.任何跟a与b相似的名字、标题、商标与域名
3.没有原告的授权,原告有权要求任何个人、公司、官员、员工、客户或代理都不可以有如下的行为:
a.生产、销售、宣传等行为
b.交换、贸易等
c公共场所的展示、贸易等方面的散布
被告的产品,特别是被告与“HouseofHello”有关的时尚包包等产品的设计、生产、代理、销售都是侵权的行为。
4.被告必须立即采取如下行为:
(1)把:“HKHouseofHelloGroupLimited”以及与“HouseofHello”有关的品牌与商标从公共场合中移除,如香港企管局等
(2)注销“houseofhello.hk”和“hkhouseofhello.com”,且提供相关的文件协助
5.如果被告不执行4中的要求,原告的代表有权要求被告执行3
6.任何第三方从被告获取的与“HouseofHello”近似的商标的使用权等是无效的
7.被告必须销毁或者收回印有“HKHouseofHelloGroupLimited”的相关物品,如信笺、名片等
8.被告从即日起,在半个月内必须向原告代表递交已完成的前面7个段落工作的证据
9.被告从即日起,必须在21日内,必须发布声明已处理完原告的相关要求
10.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因其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1.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附带收益)
12.原告有权使用与处理被告涉及侵权的文件、材料以及信息等
13.此次申诉费用总计90000HKD(包括原告的申诉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