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走一部价值约600元手机被判六个月有期徒刑
男子李某趁市民李女士在店里买东西时不注意,偷走对方一部手机,价值约600元,后落网。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1月1日11时许,44岁的广西男子李某窜至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一童装城门口路段伺机盗窃。眼见市民李女士在专心选购鞋子,李某遂靠近盗走李女士口袋内的一部价值小米3手机,价值约660元。当李某正以为得手时,在附近伏击的便衣公安人员将李某人赃并获。破案后,起回的手机已发还给李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郑思琪)(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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