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混淆的议付与出口押汇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10-24 09:12:32
  一、案例介绍
 
  某开证行开立了四份见票即付自由议付信用证。
 
  受益人收到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后据此备货制单,并于同月22日、25日、29日向通知行递交四份《叙做出口押汇申请书》申请押汇,通知行同意办理押汇。受益人向押汇行递交出口单证后,押汇行审核后未提出异议,将单证寄往开证行索偿,并在面函上表明已议付单据。
 
  开证行审核单证后向押汇行发出不符点的拒付电报。押汇行与开证行交涉无果,通知受益人退还押汇款,但受益人未予退还。押汇行以受益人拖欠押汇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押汇款本金及利息。
 
  受益人辩称:不符点由押汇行工作失职造成,押汇行并未履行合理谨慎审单义务,损失应由押汇行承担。
 
  法院根据《叙做出口押汇申请书》中载明的押汇行具有完全追索权,判定受益人偿还押汇垫付款全部款项。
 
  上述案例反映,实务中出口企业对押汇业务中押汇行审单义务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并且押汇行在处理押汇业务时擅用议付行身份向开证行进行索偿。为何出口企业和押汇行都混淆了议付与出口押汇?
 
  要想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议付与出口押汇的主要差异。
 
  二、议付与押汇比较分析
 
  银行审单责任
 
  议付,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授权以单据表面相符为前提。议付行必须凭合格(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办理,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因此,议付行有法定的审单责任,必须在审单且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前提下,才取得议付行的地位。出口押汇,则不一定必须凭合格单据办理。押汇行没有审单的法定责任,虽然也需审单,但只是权衡质物变现能力并据此决定是否提供融资贷款。
 
  银行得不到偿付的救助途径
 
  议付,若履行了合理谨慎审单义务,取得议付行地位,则可向开征行(或其他偿付行)追索;同时,若是有汇票的议付还可依据《票据法》向票据出让人追索或者以买入单据的瑕疵为由向出让人提起诉讼。若因审单过错得不到偿付,则提供融资的银行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赔偿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出口押汇,则依据担保借款合同向借款人追偿,或行使质权、处置单据实现债权。(作者:王樊)(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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