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落地,具体如何征收?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明确实行“单位申报、社保核定、地税征收”的模式,暂行办法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谁要参保登记?
机关及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等人员
近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下称《征收暂行办法》)发布,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
省人社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实行“单位申报、社保核定、地税征收”的模式。这与职工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全责征收方式有所不同。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原已办理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仍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个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根据省人社厅解读,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根据国家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为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和60%。
征缴有哪些流程?
省人社厅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单位申报。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缴费工资。
第二步社保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
第三步地税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与职工养老保险类似,省人社厅强调,缴费是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
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退休;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其次,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于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具体退款事宜;少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补收事宜。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征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所以2014年10月1日至实施之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参照执行。
新闻链接
2016年1月13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各问题作出了明确。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涉及哪些人?
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养老保险费缴多少?
缴费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
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计算
3,.养老待遇怎么发?
“新人”:改革实施(2014年10月1日,下同)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待遇: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还有职业年金的待遇。
“中人”:
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
待遇: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新方案待遇计发标准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保低
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限高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比如说,新办法待遇为3500元,老办法待遇为3000元,那么第一年退休人员发放3000+500*10%=3050元。第二年退休人员发放3000+500*20%=3100元。以此类推。
“老人”: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
待遇: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退休补贴按改革前管理权限批准的标准确定。(来源: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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