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鸡179只获刑一年三个月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12-16 09:29:50
  男子偷鸡179只获刑一年三个月
 
  第一次偷土鸡得手后,蓝某盗窃活鸡的行为一发不可收拾。连续8天按照同一个作案手法,到东莞大朗镇的一个荔枝园内偷鸡。因为数量较大,被园主发现踪迹,随即报警。蓝某在第8次得手后准备去菜市场销赃的路上被警方抓获。
 
  昨日,记者获悉,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判处蓝某触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通过案件的庭审,记者了解到,蓝某今年40多岁,系广西上林县人。2015年11月1日开始,蓝某携带木棍、蛇皮袋、铁钳窜至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荔枝园附近。他用铁钳将铁丝网剪开后,钻进荔枝园盗窃活鸡。随后,将盗得的活鸡拿到大朗镇某菜市场邱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鸡档处进行销赃,
 
  2015年11月8日18时许,蓝某再次采取上述作案手法,盗得饲养的活鸡38只。蓝某携带赃物离开,途经大朗镇杨涌村人行天桥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活鸡38只、作案工具一批及现金36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将38只活鸡发还给失主。经查,截至案发时,蓝某一共偷了活鸡179只。
 
  法院审理认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勿以恶小而为之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灿钟法官表示,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蓝某正当壮年,却不找正当工作,以偷鸡牟利,最终锒铛入狱,其教训值得记取。偷鸡看似小事,但若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的恶行,也有可能将人引向歧途,铸成大错追悔莫及。市民洁身自爱遵纪守法,当从谨慎做好小事开始。(记者 张鹏)(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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