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评论   来源:华北网  责任编辑:天下  2014-01-23 10:15:56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伤人、扰民等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方案》(沧政字【2013】62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按照“禁平时、控节日”的要求,运河区、新华区、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2014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晚22时、2014年1月30日至2月1日(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二)不限时,2014年2月4日(农历正月初五)早7时至晚22时、2014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十四)下午17时至14日(农历正月十五)晚22时、2014年2月15日(正月十六)早7时至下午16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七)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八)城区主要道路、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

    (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所有A级、B级等非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双响、火箭等旋转升空类烟花;(三)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及其他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根据燃放级别向燃放地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组织实施方案、燃放设计方案等材料提交公安部门审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不得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特此通告。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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