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莞非户籍居民也可享补贴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2-17 09:35:15
  在莞非户籍居民也可享补贴
 
  近日,《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开始征求意见。对比以往的政策,新办法将低保医疗救助限额提高到10万元,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户籍居民也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医疗救助,是本市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救助,是政府“救急难、兜底线”的体现。
 
  新办法不仅给予符合条件的东莞户籍居民补贴,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也一样适用。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两类: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如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根据新办法,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就医确实需要但不属于东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镇(街道、园区)和村(社区)自行解决。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分别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80%,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对比以往的8万元,年救助限额上浮了2万元。
 
  新办法还理清了救助申请流程。
 
  根据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社会保障卡,在其就医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其他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则在个人支付后,再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申请医疗救助时,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资料;非本市户籍人员除了须提供收入和身份证明资料外,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居住证和在本市参保满5年的缴费明细清单,向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待审批材料之日起,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务公开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温馨提示
 
  公众有建议意见可于下月2日前提交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可于3月2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
 
  具体提交的途径包括:登录东莞市法制局网站;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电 话/传 真:(0769)22831351;电子邮箱:dgs-fzj@126.com。(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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