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提高困难群体救助标准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2-23 14:47:51
  东莞拟提高困难群体救助标准
 
  日前,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的《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与以往政策相比,除了东莞户籍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可享受《办法》给予的标准外,符合条件的东莞低收入家庭和非户籍市民也被纳入了救助对象中;此外,《办法》还拟对低保人员的救助最高限额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与过去政策对比,新的《办法》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办法》不仅适用于东莞本地户籍的困难城乡居民,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亦同样能享受到补助标准。
 
  《办法》还对救助医疗对象分两类: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如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在救助标准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分别支付90%、8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救助限额拟从此前的8万元提至10万元。
 
  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标准跟此前不变: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申请补助方面,《办法》理清了申请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和特困人员在其就医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据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社会保障卡,在其就医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则在个人支付后,再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市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再凭医疗单据向民政部门申请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申请医疗救助时,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资料;非本市户籍人员除了须提供收入和身份证明资料外,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居住证和在本市参保满5年的缴费明细清单,向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待审批材料之日起,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务公开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意见征求下周截止 市民有看法请找法制局
 
  市民如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2日前提交给东莞市法制局。
 
  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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