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诈骗他人铺位转让费获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4-13 09:28:45
  租客诈骗他人铺位转让费获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
 
  大朗镇一家铺位的租客张某,明知租期将满,竟谎称还有两年到期,诈骗他人铺位转让费用9万多元。案发后亲属代为全部退赃。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月1日,30多岁的广东龙川男子张某租下大朗镇巷头村圆塘街36号星光网吧前面的铺位,租期一年。2015年12月,张某明知租期将满,仍在铺位门前张贴了一份转租公告。
 
  市民王女士路过看到后,联系张某洽谈转租事宜。张某声称,租期还有两年到期。王女士信以为真,同意以转让费8万元、月租4000元的价格租赁上述铺位。
 
  2016年1月8日,张某与王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王女士将转让费、押金、租金共计90800元支付给张某。同月13日,王女士进驻店铺时,房东过来告诉她,房东跟张某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王女士这才发现被骗,遂报案。
 
  法官释法
 
  转租应征得房东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其亲属已赔偿王女士损失并获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沈阳法官称,转租应当征得房东的同意方为有效。本案中,王女士如果在转租时直接询问房东意见进行核实,很容易就能获知真相,不会被张某的谎话蒙骗。建议租赁者在签订转租合同时,应当谨慎审查相关环节,避免受骗。(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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